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执法权限

时间:2024-11-20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具有广泛的执法权限。以下是对其执法权限的详细归纳:

一、审判权限

1、一审案件审判: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二审案件审判: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再审案件审判:受理不服全区中、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抗诉案件审判:依法审判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二、监督与指导权限

1、监督指导审判工作:监督、指导全区中、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

2、指定管辖: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进行指定管辖,以明确案件审理责任。

三、司法执行与决定权限

1、司法执行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确保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2、司法决定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四、司法行政管理权限

1、赔偿案件办理:根据《国家赔偿法》,依法办理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死刑缓期执行核准: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确保死刑适用的慎重和公正。

3、司法人员管理: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思想政治、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中、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

4、经费与物资装备管理:管理全区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其他权限

1、法制宣传与教育: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2、监察工作领导:领导全区中、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工作,确保司法廉洁和公正。

综上所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指导、司法执行与决定、司法行政管理以及其他方面都具有广泛的执法权限。这些权限的行使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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