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引命案 逃匿数年终伏法

时间:2024-11-22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城东法院审结一起二十年前因聚众斗殴引发的命案……

  


案情简介

  2001年,被告人刘某某、兰某、郭某某在原西宁市城东区火车站附近合伙经营酒吧。2001年10月25日凌晨,被害人何某(已死亡)、马某甲、马某乙等人酒后前往该酒吧消费,后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对酒吧进行打砸后乘车前往城东区某网吧。兰某打车跟踪何某等人并通知刘某某,刘某某纠集二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前往网吧实施报复,被纠集人员持砍刀、铁棒、军刺等械具在该网吧一楼大厅及门口对何某、马某甲、马某乙三人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甲、马某乙被打致伤。

  案发后,刘某某、兰某逃至省外二十余年,并以他人身份隐匿,公安机关将二人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23年刘某某、兰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其经营的酒吧被打砸,纠集多人持械对被害人实施报复,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在聚众斗殴中起策划、组织、指挥作用,属首要分子,应当对聚众斗殴的全部犯罪事实及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其组织聚众斗殴,造成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兰某、郭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兰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因酒吧被砸,纠集二十余人前往案发网吧,对被害人实施报复,被告人兰某、郭某某亦随同前往,纠集人员持械殴打被害人致一人死亡。刘某某作为聚众斗殴的组织和策划者,系首要分子,应当对聚众斗殴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兰某、郭某某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刑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时隔二十余年的案件经依法审判最终尘埃落定,三被告人均受到法律制裁,昭示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一亘古不变的真理。

  正义从来都不会缺席!任何触犯法律的犯罪分子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正义的审判,而心存侥幸、企图逃避都将是徒劳的。温馨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以合法手段维护生命财产安全。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142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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