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通过民事检察监督成功办理一起涉虚假诉讼亿元大案

时间:2024-11-2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感谢平顶山市的检察官对我们举报的线索予以重视,坚持不懈、跨省调查,揭露了债务人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违法犯罪事实,否则江某的1000多万元债权执行很可能就走进了死胡同。” 

  10月10日上午,远在江苏常州的某企业负责人江某因重病卧床无法成行,专门委托两名律师,驱车一千多里,风尘仆仆赶到平顶山市检察院,向第六检察部承办检察官闫海潮和办案组成员送来了鲜花和锦旗。代理律师紧紧握着承办人闫海潮的手,连连致谢。

  这起案件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历经一年多的跨省调查核实,依法查清案件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以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另案执行的全部事实后,法院经再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并将案涉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原告金某和被告江苏某建设公司在平顶山中院的诉讼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2022年5月,一封来自江苏省常州市的举报信寄到平顶山市检察院。

  举报人称,江苏某建设公司在平顶山市承建工程项目时向其借款逾期未还,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常州中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该公司向其支付借款本息2150万元及逾期后的利息。

  钟楼区法院在对该案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江苏某建设公司的主要财产只有在平顶山市的一笔工程款债权。当该法院准备对上述工程款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时,发现平顶山中院在金某诉江苏某建设公司一案审理过程中,已于2019年9月20日对该笔工程款在1亿元限额内采取冻结措施,钟楼区法院只能轮候冻结。

  平顶山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调取案件卷宗发现,2019年9月18日,金某向平顶山中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诉称其向江苏某建设公司位于平顶山的两个项目工地供应钢材,该公司欠付其钢材款、利润分成、利息等约9800万元,并申请对江苏某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享有的工程款债权等财产1亿元予以查封、冻结。同年9月20日,法院裁定冻结了江苏某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工程款债权,限额1亿元。同年11月7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江苏某建设公司向金某分期支付钢材款及利息等款项共计9200万元,如江苏某建设公司违约,则按照9800万元计算债务数额。

  “同一家建设公司,同一笔债权,仅差20几天被轮候冻结,只是巧合吗?近1亿元的金额调解结案?”平顶山市检察院经研究,决定组成专案组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专案组调取数万条银行账户交易信息,认真分析每一笔交易流水信息、现金存取款凭证,终于发现,金某缴纳的53万元诉讼费、律师诉讼代理费,有两笔资金出自江苏某建设公司董事长史某的儿子。经深入调查核实,专案组固定了相关证据。

  2023年9月27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将金某涉嫌虚假诉讼案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河南省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告金某的诉讼费、代理费均来源于被告江苏某建设公司,原告从法院收到的执行款和诉讼费退费最终流向被告关联人员账户,已证实存在虚假诉讼典型交易闭环,确认属于虚假诉讼与虚假调解,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秩序。

  法院决定对金某诉江苏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再审。最终,法院认定该案是金某与江苏某建设公司恶意串通提起的虚假诉讼,依法撤销原民事调解书,改判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并对江苏某建设公司罚款100万元,对金某罚款10万元。案件办结后,法检两院将案涉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牛彩 陈彦培)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11/t20241120_6742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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