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离情,行政复议温情助力青少年成长

时间:2024-11-28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强化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的要求。近日,北京市海淀区行政复议中心践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成功为一名儿童撤销行政违法记录,为其健康成长铺平了道路,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更加宽容和有利于成长的社会环境。

  案例回顾

  某日,海淀区某小学一名八岁儿童与同学嬉戏打闹时发生争执,由争执升级为肢体冲突。当地派出所公安民警接警后迅速出警,依据监控录像并结合在场同学的描述,确认该儿童的行为构成违法,鉴于其尚年幼,依法决定记录在案,但不予实际处罚,并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一决定让该儿童的家长深感忧虑,担心这一违法记录会对孩子未来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怀着担忧和忐忑,家长决定诉诸法律,向海淀区行政复议中心申请了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高度重视这一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及时开展案件办理工作,组织专家案审会对本案事实、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向被申请人了解案情、经过以及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与标准,反复与双方沟通并尝试组织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办案要严格依法,但也要注重适用比例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不能一味地将未成年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定性为校园霸凌,同时也要根据儿童是否有过霸凌他人经历、此次矛盾冲突焦点等情况加以分析考量,儿童之间的亦不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成年人寻衅滋事互相殴打予以行政处罚。此外,小学生尚处于发育、成长的时段,本案中,该儿童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若留有行政违法记录,对其未来成长及发展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行政复议机关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建议派出所撤销原先的违法处理决定。

  复议结果

  最终,在行政复议机关的推动下,派出所采纳了这一建议,决定修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适用的法律依据,撤销对该小学生违法的行政处罚,消除该儿童行政违法记录,依法对家长进行教育。

  家长也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与公安机关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这一做法不仅赢得了涉事家长的衷心感谢,更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司法的力量与温度,充分展现了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案例点评

  这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彰显了行政复议制度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更凸显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法治温度,有力地呵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原文链接:https://sfj.beijing.gov.cn/sfj/index/xzfyal/54346746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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