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法院:拆了院墙 解了“心墙”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融洽的邻里关系,是每名居民的共同期望,社会的和谐发展,也离不开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良好的邻里关系,在遇到困难及问题时会互帮互助、和睦相处,为生活注入温馨和动力;反之,则容易引发矛盾冲突,打破生活的安宁。近日,同村的徐某和谢某,就因一面院墙产生了矛盾,邻里之间也筑起了“心墙”……
案情简介
徐某和谢某是同村邻居,原本徐某和谢某两家的房屋之间是一排木栅栏,因为木栅栏常年经历风吹日晒雨淋,徐某家的木栅栏倒塌妨碍了谢某一家的出行,谢某多次劝阻后徐某最终决定将倒塌的木栅栏重修为自家院墙,并在未经谢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院墙进行向外扩建,占用了公共部分通道导致谢某一家出行不便,谢某多次与徐某协商要求徐某拆除扩建的院墙,但谢某认为自己只是在自家范围内进行建设拒绝拆除。
法院调解
双方矛盾逐渐升级,从口角之争发展到几乎大打出手。无奈之下谢某提起诉讼,该案由绥化市北林区法院依法委派至西长发人民法庭进行诉前调解,法庭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立即联系了徐某,徐某对扩建院墙的事实并不否认,但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侵犯谢某的权益。调解员向徐某耐心解释,根据法律规定,相邻关系中,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徐某扩建院墙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谢某的通行权。同时,调解员也与谢某进行沟通,了解他的诉求和想法。鉴于双方矛盾较为尖锐,但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最终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向双方详细解释了相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合理的解决方案,建议徐某可以适当调整院墙的位置,或者给予谢某一定的经济补偿。经过多次耐心调解,双方态度逐渐缓和。徐某表示愿意拆除部分院墙,恢复公共通道的畅通,谢某也表示愿意放弃其他要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徐某在约定时间内拆除了院墙,堵在两人之间的“心墙”也随之消失。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4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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