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正当性分析
如何更好保护公共利益,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检验检疫、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领域的关注,而该如何保护特殊领域中的公共利益,检察公益诉讼有必要进行职能回应。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要求解决制度的正当性。“正当性”的基本内涵是:某事物具有被相关人员或社会成员认同、信任、接受或支持的属性。检察公益诉讼领域探索是否具有正当性,不能进行独立解释,应当从法理表达、法律目的、民间立场、司法需求的合理性来综合诠释。
一、法理表达
很大程度上,法理表达着人们对法实践的理性认识,它通过人的精神活动将其权利需求转换为法的需求,再将现实性需求的链条转变为正当性理由的链条,进入到法实践之中并推动法实践不断进步。因此,法理根植实践土壤,连接实践需求,牵引实践进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始终坚持和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法理逻辑,而检察公益诉讼能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检察服务,能够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护。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能够让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效能更加充分发挥,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指明了方向。这种为更加有效保护公共利益的现实的需求和实践的进步,就是对法理表达的有效回应。
二、法律目的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是基于公共幸福的合理安排。确立、完善和发展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最基本、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目前,法律确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法定的“4+1”领域。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普通诉讼又缺乏适格主体的问题,检察机关应积极而审慎地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更加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这是更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安排,更有利于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因此,除法律明文规定的“4+1”领域,要秉持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积极稳妥探索公共安全与卫生领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农业农村发展、金融证券、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国防军事等领域公共利益保护。加之,全国各地也有大量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的实践案例,积极探索了某些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如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针对骚扰电话严重影响民众正常生活的问题,督促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察机关监督后,接受调查的多数民众表示骚扰情况明显改善。再如,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对一起通信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涉案某通信公司职工利用职务便利,将22万余条手机号码非法出售谋利,对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生活安宁造成侵害,极有可能诱发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案系全国首次以通信公司为被告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是对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保护的有益探索,也契合了公益诉讼制度设立初衷。
三、民间立场
在法社会学当中,民间立场应阐释为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来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不同于传统法学在研究过程中普遍采用的自上而下的官方立场,民间立场意味着在研究过程中,关注、尊重、满足来自民间的需求。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要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当前,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文物及文化遗迹屡遭破坏、公共安全和卫生领域隐患带来的生命安全威胁等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如2020年7月国家工信部公布的第三批侵害用户个人信息App共达58款,具体涉及问题如私自或超范围搜集个人信息并私自共享给第三方。检察机关应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聚焦“平安中国”“美丽中国”“法治中国”“健康中国”战略,加大对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关注,从更加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积极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四、司法需求
目前,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正在积极稳妥开展。保护公共利益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检察公益诉讼需要不断去探索与实践。在实践中,需要坚持和发展公益诉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不断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就是回应时代需求,在探索中去积累特殊领域公益诉讼类案办理经验,发现案件办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找寻案件突破的共性和规律,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机制层面的健全完善。而且,在司法资源如专业人员配备、法律知识资源、调查取证职权、法庭诉辩技能、诉讼费用承担等方面,相较于民间组织,检察机关都具有明显优势,能够有效克服其他社会组织取证难、胜诉难等种种障碍,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公共利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2/t20210225_50990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