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的实现路径

时间:2021-03-02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易茂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及其解释对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提出了新要求,但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参审不均现象普遍存在。本文以Z区人民法院为例,分析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情况和成因,并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参审、考核、配套等方面的对策,使民意表达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实证分析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相差悬殊

  

  2019年,Z区法院有人民陪审员89人,所需人民陪审员为1762人次,在均衡参审的理想状况下,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为20件。但实际上,2019年参审案件数不到10件的人民陪审员就有64人,占全部陪审员的72%,其参审案件仅占5%,而参审案件数最多的那名人民陪审员却参审了13%的陪审案件。少数人民陪审员包揽了大多数陪审案件,无法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法官的高频陪审员大多不同

  

  审判实践中发现大多数法官似乎对选择人民陪审员有所偏好。假如把每个法官选择次数最多的人民陪审员叫做“高频陪审员”,那么近70%的法官有自己的“高频陪审员”,并且其“高频陪审员”的参审次数都超过该法官所需人民陪审员人次的20%以上。有的法官选择次数最多的3名人民陪审员,其参审次数达到了该法官所需陪审员人次的95%。

  

  (三)人民陪审员积极性关涉两个因素

  

  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主观上与参审意愿有关,随机抽选的参审意愿最低。本院2019年数据显示,继任、个人报名、组织推荐、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分别为100%、79%、76%、34%。客观上与人民陪审员的本职工作有关, 2019年该法院参审案件数最多的10名人民陪审员参审了71%的陪审案件,而其中9名都是退休人员。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不均的成因剖析

  

  (一)法院层面:缺乏管理细则

  

  该法院参审陪审员的确定是由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审判需要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选择,理论上讲可以大体均衡,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缺乏管理细则及配套措施,法官随意选择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随意选择来与不来,最终导致人民陪审员参审非常不均衡。

  

  (二)法官层面:存在选择偏好

  

  当问及某法官及其助理如何选择参审的人民陪审员时,回答称,开始是在名单里随机选,可是有很多没空,过一段时间就知道哪些人空闲时间多,这种时间充裕的人民陪审员积累几个以后,就不去名单里碰运气了,而是优先选他们。这样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多次协调造成的额外负担。

  

  (三)人民陪审员层面:欠缺保障机制、激励机制、考核机制

  

  上文提及,参审积极的多为年纪大的退休人员,为保障实际参审均衡,还应当鼓励其他年龄段人群的积极性。第一,应有相关立法为有本职工作的人参审提供保障。第二,可采取物质和精神双重激励措施,提升其参与感和尊荣感。第三,可采取制定任务并考核的方式予以制约。

  

  三、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的实现路径

  

  (一)选任:考察陪审意愿,约定退出机制

  

  为筛选出陪审意愿高的人民陪审员,建议从辖区常住居民中随机抽选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并进行资格审查后,重点告知其年度陪审案件任务的上限和下限,不能完成陪审任务的将安排退出,且若干年内不得再担任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如果同意须书面签字,然后才能被提请任命。对退出机制进行提前约定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提高其参审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培训:促进实质陪审,放大精神激励

  

  人民陪审员对审判业务知之甚少,为提高其参审能力,很有必要进行培训。一方面,法院可以定期统一培训基本的审判知识和诉讼规则;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在庭审环节应注重与人民陪审员相互配合,在合议环节应引导其独立发表意见。在物质补助一定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加陪审,切实感受到自己参审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有助于提升其参与感和尊荣感。

  

  (三)参审:实行双向预约,随机安排人员

  

  为保证确定参审人民陪审员的随机与高效,可开发陪审系统,建立双向预约机制。人民陪审员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提前将自己不能参审的日期在陪审系统上登记。法官通过陪审系统随机确定参审及候补人民陪审员。陪审系统自动统计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达到年度陪审案件任务上限的,不能再预约陪审。

  

  (四)考核:业务分项打分,奖励惩处并行

  

  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答应参加庭审又临时爽约、首次开庭后不参加后续庭审或合议、多次通知均不参加陪审、未完成年度陪审案件任务下限等情况,为加强管理,建议每年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纪律、审判纪律、陪审任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人民陪审员给予适当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人民陪审员,由法院报请人大常委会免除职务。

  

  (五)配套:强化陪审保障,畅通进出渠道

  

  陪审保障方面,可争取同级人大、纪委监委的支持,借助建议、督办等方式,要求人民陪审员所在企业或单位保障陪审员参审;当人民陪审员因参审被克扣福利待遇时,法院应按法律规定向其企业、单位等提出纠正意见。此外,应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和补选机制,对考核不称职、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职的人民陪审员及时提请免除职务,名额空缺的及时补选。

  

  (作者系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01225/2363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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