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典】法人的成立及终止、解散、破产的规定
法人的成立、变更、合并的规定有哪些?
法人的成立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依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第六十四条还规定了,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法人依法变更为同一法人的,属于法人的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终止、解散、破产后如何进行清算?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消灭,即法人的人格消灭。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进入清算之后,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之规定,清算义务人应当是为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解读律师:黄森林(贵州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11/4428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