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年底自动清零”吗
时间:2021-03-02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问:我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提出其已连续工作近3年,从未被安排休过年休假,便要求公司乙支付其上一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但公司乙说,员工手册明确,员工当年度未提出年休假申请或迟延休假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度的年休假,所以我的年休假应在“年底自动清零”,也就无需向我支付因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答:该规定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实现途径,也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福利。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lszx/2021-01-15/43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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