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及意思表示

时间:2021-03-15 来源: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民法典》第13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其核心词——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134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主体分为单方、双方、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从135条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方面来看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特定形式。但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136条规定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为自成立时生效或者约定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了意思表示,主要是针对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间,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4.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5.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第138条、第139条: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但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旦作出,要想撤回或者作出相关解释的情况下,第141条规定了行为人要想撤回其意思表示,则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同时到达方可撤销。

  
如若意思表示已经达到且生效,那么就需要对其意思表示的意思进行适当解释,第142条就规定了意思表示的解释程序,即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解读律师:贵州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贤跃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11/449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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