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医疗器械创新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1-03-22 来源:司法部 作者:佚名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长 赵毅新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出台,标志着我国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于2000年,2014年进行过全面修订,2017年作过部分修改。本次修订是面对近年来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就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规形式巩固改革成果,从制度层面进一步促进医疗器械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医疗器械的需求。

  新《条例》突出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鼓励创新,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2014年以来,国家药监局通过构建创新医疗器械优先审评审批绿色通道等措施,助力100余项创新医疗器械和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快速获准上市,企业创新积极性高涨,产业发展迅速。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医疗器械产业调整和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竞争力的要求,本次修订体现了在确保公众用械安全有效的基础上继续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精神。新《条例》规定,国家制定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并将制定完善具体的产业规划和引导政策进行落实;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企业设立或者联合组建研制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创新;对在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上述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全面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我国从医疗器械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跨越。

  二、巩固改革成果,提升医疗器械监管水平

  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吹响了改革号角。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国家药监局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本次修订将部分相对成熟、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制度化,是巩固已有成果、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水平、服务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如贯彻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优化整合产业资源配置;分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进一步提高产品可追溯性;增加允许拓展性临床使用规定,彰显监管智慧。

  三、优化审批程序,完善审评审批制度

  良好的制度是高质量发展的保证。新《条例》修订过程中,认真分析日常监管工作暴露出的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深层次制度问题,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推进智慧监管,通过优化审批程序、完善审评审批制度,进一步提升我国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水平,提高审评审批工作质量和效能。如厘清临床评价与临床试验关系,根据产品的成熟度、风险以及非临床研究结果而通过不同评价路径证明产品安全有效,减少不必要的临床试验负担;将临床试验审批改为默示许可,缩短审批时间;允许注册申请人提交产品自检报告,进一步降低研发成本;对用于治疗罕见病、严重危及生命和应对公众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医疗器械允许附条件批准,在评估收益大于风险后在规定条件下满足患者需求;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增加医疗器械紧急使用制度,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众卫生事件能力等。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大“放管服”力度

  信息化监管同传统监管相比,具有快速、便捷、覆盖范围广的优势,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工作之一。新《条例》指出,国家将加强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等提供便利,对于备案或注册的医疗器械信息将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平台向社会公布。上述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效率、降低注册申请人的审评审批成本,同时将上市产品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告知公众,指导公众用械,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府监管透明度。

  五、坚持科学监管,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新《条例》明确提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要遵循科学监管的原则。国家药监局已于2019年启动了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依托国内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多个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充分利用社会力量,针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监管工作中问题与挑战,研究创新性工具、标准、方法,以增强监管工作科学性、前瞻性和适应性。已开展的第一批医疗器械重点研究项目已取得丰硕成果,第二批重点研究项目即将启动。通过加强监管科学研究,不断将科学监管理念深入贯彻到体制机制中,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监管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

   责任编辑: 张丽青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21-03/19/596_3268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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