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保留下放行政管理权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现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65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70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81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7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8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3号)等6部规章涉及的所有行政管理权项进行梳理,决定取消、停止实施17项行政管理权项,保留下放46项许可类行政管理权项(目录附后);保留下放52项非许可类行政管理权项,调整60项行政管理权项的实施主体(另以政府文件形式公布)。
一、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停止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项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要继续完善保留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的相应配套管理制度和区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确保下放行政管理事项规范高效运行。
二、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市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并录入政务服务系统。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管理涉及本部门的下放行政管理权项,制定动态目录清单,如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目录清单。
三、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一律不得转下放或转委托,市政府及其部门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各区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再转下放或转委托。
四、本决定实施后因上位法修改、废止,或者行政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行政许可类的行政管理权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市政府各部门可向市政务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并提供与区级各部门协调一致的意见书。市政务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及时提请市政府修改或废止本决定。
五、本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70号、第81号、第97号、第98号、第103号同时废止。
附表:1.取消、停止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项目录(17项)
2.保留的下放许可类行政管理权项目录(46项)
附表1
取消、停止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项目录(1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法定机关 | 取消依据 | 备注 |
1 | 各区招商项目入驻“飞地工业”园的审批权 |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 | 各“飞地工业”园区的产业分工和定位按照各园区的产业准入目录执行,不再进行审批 | |
2 | 辖区内群众性义务植树活动和义务植树费的收缴 | 市绿化委员会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保留调整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第73项废止收费的依据《海口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 |
3 | 副处级以上干部申请生育第二孩的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由原来的二孩审批制度改为生育登记制度 | |
4 | 城市车辆清洗站监督管理 |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住建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废止了实施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 |
5 |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或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除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以外),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酒店、饭店涉及餐饮的,500个客座以下的餐馆企业,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食品超市,生产加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加工企业,各类食品批发市场,辖管初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卫生许可 |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制度已包含卫生许可 | |
6 | 采矿许可证年检(国家、省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除外)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已取消年检报告制度 | |
7 | 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 审批: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琼府〔2018〕34号)的子项6改为备案制度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建设单位为竣工验收责任主体,职能部门不再作为竣工验收主体 | |
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8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琼府〔2016〕65号)规定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 |
9 |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 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23项取消该类项目审批 | |
10 |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2018〕98号)二“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并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
11 | 辖区部分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第25项取消该事项 | |
12 |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规定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
13 | 企业年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 |
14 | 拍卖备案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的部门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已取消拍卖备案的内容 | |
15 |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省重点项目)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1.该事项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内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规定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 |
16 | 辖区部分建设项目排污费征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规定停止征收排污费 | 停止实施 |
17 | 区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许可 | 区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第三项停止实施该事项 | 停止实施 |
附表2
保留的下放许可类行政管理权项目录(4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法定机关 | 下放后实施机关 | 权项类型 | 下放方式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主城区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房屋建筑工程和红线宽度20米及以下的市政道路工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区住建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3.《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4.《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 | |
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 | 依法委托 |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
2 | 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私人住宅地上四层以下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施工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易地建设)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区住建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3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 | 区住建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城区私宅类) |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区住建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 | |
5 | 营业性演出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区旅游文体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6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后置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区旅游文体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
7 | 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 活动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区旅游文体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8 | 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 动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区旅游文体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9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区旅游文体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10 | 取水许可(非建成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区水务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 |
1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区水务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12 | 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区水务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 |
13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区水务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14 | 城镇排水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 区水务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 |
15 | 水产养殖证申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许可 | 依法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 |
16 | 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限额指标内,辖区30亩以内(含30亩)的商品林木采伐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17 | 林木种子(含苗木)生产及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18 | 50亩以内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的审批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19 | 辖区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子除外)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20 | 农药零售经营许可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 |
21 | 兽药经营许可(后置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兽药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
22 |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区政府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23 | 农村集体土地出让用于农业开发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区政府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
24 | 辖区乡镇生猪屠宰点定点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区政府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
25 | 辖区民办初中教育机构审批 | 市教育行政部门 | 区教育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 | |
26 | 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保健所、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执业许可和上述机构执业资格人员医师的注册审批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
27 | 卫生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助产、早期终止妊娠)执业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28 | 放射诊疗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
29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限于各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酒店,1000 住户以下的小区(单位)宿舍的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后置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
3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后置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
31 | 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市卫生行政部门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 |
32 | 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和100 床位以下的旅馆业,500 平方米以下商场、影剧院、舞厅、音乐厅、咖啡厅、茶座,300 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浴室、理发美容店,500 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 |
33 | 150 住户以下的小区、单位宿舍的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公共场所、学校的二次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市政供水企业(管网末梢水),农村自建设施供水及二次供水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 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34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后置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
3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汽油加油站以外)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6 | 辖区社会组织的审批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区民政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37 | 辖区20米以下规划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4.《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 |
各开发区管委会 | 依法委托 | ||||||
38 | 举办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临时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 |
39 | 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审批 |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 |
40 |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1.《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
41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 |
42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市政道路) |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 |
43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非占用公共资源的) |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44 |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 |
45 | 伐移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2.一处一次砍伐树木50株以下;3.一处一次移植树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 |
46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核发、延续、变更)及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三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第9项 |
责任编辑: 张丽青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21-01/29/595_32673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