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见义勇为者“该出手时就出手”
生活中,见义勇为的事件时有发生,见义勇为者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不少。民法典出台前,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求偿权,但对于其因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是否担责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些人在见义勇为后,不仅自身权益遭受侵害,还反成“被告”,这让很多人不愿再做好事。民法典实施后,相关规定消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案例:刘某是个热心肠。一日傍晚,他在小区公园散步,突然发现不远处一男子(张某)正持刀抢劫一女子(王某),刘某赶紧上前制止。厮打中,为躲避男子的刀刺,刘某一把将女子推倒在地,导致女子腿部骨折,刘某左胳膊也被刀刺中流血。后警察赶到,抢劫男子匆忙逃窜。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检察官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刘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是由张某赔偿还是王某赔偿。刘某为制止张某对王某的不法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应当由侵权者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受助人王某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张某逃逸或无力赔偿,刘某请求补偿的,王某应当给予其补偿。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是刘某对造成王某腿部骨折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紧急状态下出于救助目的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王某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的损害由张某赔偿。
检察官小贴士
民法典紧急救助免责条款的出台,让见义勇为者免去后顾之忧,“该出手时就出手”。但是,免责条款并不意味着救助人对受助人的一切救助行为均予免责,如救助人故意造成受助人损害等则不包括在内。法律不鼓励盲目救助,救助行为应尽量注意方式方法,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减少对他人的伤害。
(作者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3/t20210324_5136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