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教育惩戒法律制度特点
编者按 教育惩戒是学校基于教育目的,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进行矫治,促使学生改正错误的处置方式。各国根据国情制定了不同的教育惩戒法律制度,我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惩戒规则(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域外相关法律制度,敬请关注。
英国 学生犯错可处罚家长
2006年4月,英国公布《教育与督学法(2006)》,赋予学校包括没收手机和音乐播放器、不经家长许可周末留校等权利。学校可以使用武力阻止学生打架,允许学校在怀疑学生携带危险物品时采取集体搜索行动。学校还有权设置金属探测器,搜寻学生携带的武器。
根据英国《教育与监督法(2006)》,每一所学校都必须单独制定教育惩戒执行方案。惩戒活动一般包括三个步骤:一是惩戒前调查。要求即使是非常清楚的违纪问题,也要做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二是裁量。凡需要载入学生纪律行为档案的惩罚,必须召开学生违纪惩戒委员会听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家长,最后作出惩戒处分决定。三是救济。家长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可以要求对决定的惩戒事项进行重新审查。
各地教育部门规定了学校体罚学生的规则:用鞭子或皮带时,必须按规范的标准进行处罚;体罚事项必须经过校长核准后才可施行;实施体罚的教师必须有3年以上的教龄;禁止对8岁以下的儿童进行体罚;绝对禁止在众人面前施行体罚;打手心的体罚不得超过3下;对女生打手心必须由女教师施行;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6下;对有生理或心理缺陷的学生,必须事先获得医护人员的许可。
英国法律特别强调家长应负的责任。凡是逃学儿童,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对其家长罚款50英镑。从2000年11月开始,英国地方法院对没有履行家长职责而又拒绝到法庭应诉的人处以2500英镑的罚款或者判处最长3个月的监禁。2002年,英国监狱中出现了第一位因为孩子旷课而蹲大牢的父亲。到目前为止,已有100位家长受到此类处罚。
新加坡 谨慎使用长鞭惩罚
1957年,新加坡制定了《处理学生纪律问题的指导原则》,对学校惩戒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学生入校时,学校有义务为学生发放纪律手册,使学生和家长明白,学校鼓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如果做错了,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在新加坡,言语辱骂、暴力欺凌学生的教师会遭到主流社会的排挤。如果教师出于打击报复等原因滥用惩戒,就会被开除公职,并且终身不能在国家公共服务行业任职。所以,学校对学生的惩戒十分谨慎。
学生犯了轻微错误,出现不愿意改正的苗头,一般做法是由学校的训育主任与家长达成协议,将学生短期领回家,由家长协助惩戒,待学生的错误行为有所改变之后方可继续学业。在此期间,家长和学生必须填写相应的惩戒记录表,受惩戒的学生应该每隔一段时间就必须给训育主任处打电话,汇报在家学习情况。
学生犯了严重错误,校长有权开除学生并不必向教育部请准。学校只需根据校规以及各校电脑数据库中的记录情况,在校长的主持下由学校纪律委员会作出决定。如果学生犯了严重错误,校长也可以适度体罚学生,包括公开鞭打学生。各大中小学校校长都有一条长鞭,有的还是家长送的。学校校长和分管德育的主任可以鞭打学生的臀部,并且校长可以授权教师鞭打。可以对学生的臀部、小腿和手掌实施鞭打,但每次最多只能打3下。为防止失手打伤学生,应当在另一位教师的监督下,经过反复察看确认安全后才能动手鞭打。
日本 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
日本从二战后一直禁止学校对学生进行体罚,要求学校进行“宽松教育”。目前适用的教育基本法认为,体罚是使学生身体受到伤害或给学生造成肉体上痛苦的惩罚措施,必须予以禁止。有关文件列举了各种体罚事例:将课堂上喧哗的学生逐出教室;以殴打、踢脚的方式强迫学生长时间端坐或站立;不让学生上厕所;超过用餐时间仍不让学生离开教室等等。
日本法律也规定,如果某种惩戒形式保持在合理限度内,就不构成体罚。而判断是否构成学生肉体痛苦的体罚,应结合教师行为的程度、学生年龄和健康状况及实施的场合与持续时间等确定,从总体上把握此种行为是否超过学生所能承受的最低限度。
由于学校无惩戒权,导致教师在校园暴力、学生欺凌、课堂纪律失控、学生对教师人身攻击等状况面前束手无策。日本每年由小学生制造的校内暴力事件约2000件,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小学生对老师实施暴力。如果教师出手体罚学生,则视为违法,每年都要发生约3000件教师体罚学生事件。在这些“问题教师”中,有72%受到行政处分,25%被视为刑事案件。
日本教育社会学会的一项调查发现,在福冈县600名中小学教师中,有九成曾经施行过体罚。一部分教师认为,目前教师无法对学生采取严厉措施,如果教师遭到家长的指控,便无法从学校和教育委员会获得保护。有关社会团体希望日本政府重新考虑允许学校实施体罚,以管教不遵守纪律的学生,保障教师安全。日本教育社会学会建议对欺凌弱小的学生实施停课,对体罚的概念进行重新进行审视。
韩国 规定体罚的程序和标准
1998年,韩国教育部就明确规定禁止教师对学生的体罚,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教师在学校里打学生的现象依然存在,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仍被人们认同。
2002年6月26日,韩国教育部公布了《面向21世纪韩国教育法》(又被称作《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对教育惩戒作出规范。该法的适用对象为包括小学4年级以上学生。
可进行体罚的情况包括:不听老师的反复训诫和指导,无端孤立同学,学习态度不端正,超过学校规定的罚分等。实施体罚的场合必须避开其他学生,必须有校监或生活指导教师在场。法律规定,教师可在规定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校长在必要时可以按照校规来惩戒学生,但在惩戒之前必须给予学生及其家长陈述意见的机会。
法律规定了体罚惩戒学生的基本程序:一是向学生讲清体罚惩戒的理由,阐明学生犯错的事实和证据;二是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可以接受,如果不能接受,可以延期进行;三是征求学生意见,如愿意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体罚,应当准许。
法律对体罚的实施细节作了规定。对小学生、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男生打臀部,女生打大腿。实施体罚时,初中生和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重力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
美国 确立司法处置的基本原则
美国的教育惩戒制度已十分成熟。美国纽约市的《全市促进学生学习行为期许》将违纪行为被分成五级:第一级,不合作或不顺从的行为;第二级,不守纪律的行为;第三级,扰乱秩序的行为;第四级,攻击、伤人或其他有害的行为;第五级,极度危险或暴力的行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确立了在学校惩戒中应当尊重学生公民权的规则。要求学校必须举证证明该惩戒权的设置具有正当理由,且是充分尊重学生的公民权利的。同时要求惩戒必须出于善意,基于合理的事实或信息。
美国各州均规定,严禁对学生进行脱衣搜查。美国法院对学校搜查学生有一系列原则,法院认为教师的搜查与扣押应出于合理的根据。第六巡回上诉法庭在一起案件判决中认为,教师搜查学生的手机内容必须基于对该未成年人手机内容涉及的犯罪、违法或侵权行为存在合理的怀疑。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非紧急情况的停学或开除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且认为只有教育委员会有权开除学生。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对学生处分的指导方针。如不能因为学习成绩差或难教育而开除学生;不能因为担心扰乱纪律而开除学生;不能因为结婚而开除学生。
美国大多数州都立法禁止教师以体罚方式惩罚学生。阿拉巴马州尤陶高中的学生德马瑞奥因违纪,其头部、背部和肋骨被教师用一根金属手杖反复击打,导致偏头痛。德马瑞奥告到了法院,最终第十一巡回上诉法庭认为,反复用金属棒击打学生的体罚措施,会对学生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因而未支持教师的体罚行为。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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