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典】代理的类型及法律后果

时间:2021-03-29 来源: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什么是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如结婚、遗嘱等必须本人完成)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外,即法律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可委托他人代理的行为代为完成。第162条规定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无需进行委托即可成为代理人,在第163条就规定了代理类型包含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代理人必须完全履行职责,若因不当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则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64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委托代理

  

  民法典第165条规定了委托代理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对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66条中体现了共同代理的情形。作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必须客观、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地实施代理行为,如若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而代理的,第167条规定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68条还规定代理人不能自我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若代理人难以完成代理的,可以依照第169条规定,取得被代理人同意后转委托第三人来实施该代理行为。在法人、非法人组织内部,存在职务代理的形式,第170条规定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第172条规定表见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关于代理的终止情形

  

  民法典第173条规定了(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代理终止的例外情形,第174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终止,(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终止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第175条规定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法定代理即为终止。

  解读律师:韩贤跃(贵州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11/454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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