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构造论》的贡献与启示
《刑事诉讼构造论》一书是作者李心鉴的博士论文修改而成的,作者界定了构造概念、整合构造类型、评说国外主要学说、透视诉讼目的与构造的关系,继而从构造理念的研究回归构造运作的探讨,指出革新中国刑诉构造的出路,设计并论证各主要构造的改造方案与完善措施。在结构上,这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理念篇,分为五章:刑事诉讼构造概说、美国刑诉模式学说、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及评价、刑事诉讼的目的与构造、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下篇为运作篇,分为四章: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证据法则。
尽管这本书成稿于1991年,书中有的观点也难免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作者通过现代刑诉法学轴心问题——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对于当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依然具有较强的理论解释力和现实穿透力,不仅有助于理解实务中的种种冲突和选择背后的刑事诉讼法理依据,更能够进一步认清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立法考量和改革方向。
系统梳理了刑事诉讼构造的理论
在本书中,作者首次使用了“诉讼构造”这个概念,并在区分其与“诉讼形式”“诉讼模式”“诉讼结构”等词意辨析和相关中外理论的基础上,将刑事诉讼构造界定为“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特别是包涵了侦查、起诉程序的构造问题以及证据规则中的刑诉构造问题等重点理论问题,这为评价国外有关刑诉构造、考察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研究决定刑诉构造的刑诉目的、认识我国的刑诉构造、探讨我国刑诉构造的完善等,划定了清晰的研究范围。
在研究进路上,作者选择首先到“现代刑诉构造理论的发源地美国”进行基础理论溯源,全面介绍和深入评析了美国刑诉模式学说,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格里费斯的争斗模式与家庭模式、戈德斯坦的弹劾模式与纠问模式、达马斯卡的职权纠明模式与当事人抗争模式、达马斯卡的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其中,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学说深入地研究了美国刑诉构造在理念上和实际运作中的两种倾向。作为美国刑诉模式的开创性理论,不仅对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的刑诉构造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研究我国刑诉构造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也贯穿于作者在论及我国刑诉构造的运作中。
与之相比,反驳“争斗模式”,“把利害调整的可能性和爱的理念作为前提”,提出充满博爱色彩的“家庭模式”的格里费斯模式学说,被称为“刑事程序的第三种模式”,尽管书中介绍的理论较为单薄,但对于当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等,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
达马斯卡的职权纠明模式与当事人抗争模式学说、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学说,在正面研究刑诉构造基本类型的同时,以刑诉构造背后起决定作用的不同的意识形态、诉讼目的、权力结构形式为研究重点,将刑诉构造理论引入一个崭新的境界。而仅仅着眼于刑诉构造类型表面特征的戈德斯坦的纠问模式与弹劾模式学说,其理论价值则甚为有限。
在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方面,作者认为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有:欧洲古代中世纪的弹劾式与纠问式诉讼构造;现代欧洲大陆的职权主义与英美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以及日本的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构造。作者以主要诉讼程序和主要诉讼问题为背景,通过考察和比较,进一步提出:“当事人主义虽然是以弹劾主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但其内容要比弹劾主义丰富得多;职权主义与纠问主义有相似之处,而同时又有着与弹劾主义的相似;二者均不能混同”“现代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互有吸收,但并未趋同,也并不存在完全彻底的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等,这些在当时是非常具有理论价值的观点。
尤其是,作者十分推崇日本刑诉构造,他认为:“这一诉讼结构是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大成的构造类型,是值得当事人主义构造类型和职权主义构造类型借鉴的模式”“一方面重视国家专门机构在诉讼中的地位,强调发挥审判官的诉讼积极性,从而使刑事诉讼所应有的惩罚犯罪的功能得以有效地发挥。另一方面,强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赋予被告人一系列诉讼权利并通过各种程序和制度保证其得以实现,从而使刑事诉讼能够切实地保护被告人,防止冤错”。
在刑事诉讼目的方面,美国学者帕卡主张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具有不同的价值理念,立足于惩罚与保障的对立,且是不可调和的;格里费斯则否定争斗模式,提倡家庭模式,着眼于惩罚与保障的调和。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作者区分了抽象意义上的目的观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和具体意义上的目的观即“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辩证统一”,他写道:“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统一的目的观,能够使我们从一个正确的角度来认识刑事诉讼中客观存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冲突,并且能够在这种目的观的指导下,在冲突面前做出正确的选择。”据此,作者提出,我国刑诉目的要求刑诉构造应当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而在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发生冲突时,则应当选择法律程序。具体说,刑诉构造应当贯彻刑诉目的上的“统一论”和“冲突论”。
充分体现了强化人权保障的完善思路
现代文明国家无不把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作为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上看,作者认为有三个主要方面特点,即控、辩、裁三方分立,构成刑诉构造的主体;控、辩双方既对立又统一,决定二者特有的法律地位;控、裁双方既配合又制约,形成特有的相互关系,这也是我国刑诉构造的特点和优点。
关于起诉程序,是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的程序。作者将注意力集中在免予起诉的性质和限制、辩护律师参与起诉程序和应否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这三个问题,他写道:“免予起诉颇具中国特色,笔者现阶段还需要继续保留这种性质的免予起诉,通过对免予起诉的运用进行必要限制(包括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赋予被害人对免予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权利等),能够防止和清除其实际存在的弊端”“辩护律师参与侦查程序已成现代刑诉发展潮流,起诉程序作为侦查程序之后的程序,辩护律师的参与是不言而喻的”等。
需要重点提及的是“起诉书一本主义”,作者借此奠定改革我国刑诉构造的基础,他写道:“在起诉上,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差异,即起诉卷宗移送主义和起诉书一本主义”,并指出:“在我国根除‘先定后审’,最有效的措施就是防止审判人员或其他可能干预审判的人员在正式庭审前阅卷,即借鉴起诉书一本主义”“起诉一本主义表明,对于公安和检察机关认定构成犯罪并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来说,侦查和起诉仅仅是预备程序,而审判程序则是正式程序;刑事诉讼的中心不是侦查程序,而是审判程序”“不是审判程序受制于侦查程序,而是审判程序最终制约着侦查和起诉程序”,他形象地描述道:“审判程序不是一个‘生产程序’,审判机关不是‘生产车间’,而是‘产品检验部门’”。这些独到的观点,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穿透力;同时,作者还特别提出:“借鉴起诉书一本主义,必须同时建立严格的证据展示制度,是防止起诉书一本主义在诉讼构造上发生相反作用的唯一途径。”
关于审判程序,作者再次深刻指出:“树立审判中心的观念是实现刑诉目的,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员所必须的”“通过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设立有关诉讼规则,以确保控辩双方的平等关系,是审判程序构造的核心问题”。因此,应当明确审判人员证明责任的非控诉性质,从而确立其客观、公正的立场,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肯定直接、言词原则的一系列诉讼价值,完善具体保障措施包括确立当庭查证的证据规则、建立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确保切实加以贯彻;采取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以避免庭审形式化,达到实效化。
“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
“中国的问题”是法学研究的对象,“世界的眼光”则是研究者的视野和思路。作者在撰写《刑事诉讼构造论》一书时,将其纳入到与世界主要国家刑诉法学的信息交换和发展循环之中,遵循司法规律,顺应发展潮流,提出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即“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就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提出了许多十分有益、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并有力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的发展。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刑事法治的发展进程,权利理念、制度和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特别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其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兼顾平衡,《刑事诉讼构造论》一书中的许多观点和设想已经成为现实,比如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增设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辩护制度等。
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人权法”,是权利保障的重要制度根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作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符合诉讼规律、司法规律和法治规律,是破解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由之路。
正如《刑事诉讼构造论》一书所写的那样:“我们是中国人。行动的犁只有耕耘中国的土地,才能收获金色的秋。”作为一名来自实务界的博士研究生,更应当培育自己独特的学术眼光,注重提升“世界眼光”的视野,注意分析、研究并借鉴西方法学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中的有益成分,但决不能离开中国具体实际而盲目照搬照套,而是对“中国问题”进行独立的学术研讨,努力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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