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变任性拍卖,监督别成“无用功”
刘婷婷
一场司法拍卖,法院一错再错,给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被拍卖资产评估不完整,法官认为拍卖无效,分管副院长要求确认有效;竞买人恶意串通,受害企业家信访10多年,检察机关建议再审,法院却怠于启动相关程序……2007年10月9日,内蒙古包头市中院依法查封了蒙正公司资产,并计划以拍卖所得价款抵偿债务,但拍卖环节出了问题,司法拍卖变成了任性拍卖,后续监督也变成了“无用功”。
回看这场司法拍卖,着实让人有点匪夷所思。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工作。因为涉及公民财产权益,也关乎司法公平公正,是以司法拍卖有着极其严格的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司法拍卖的程序都规定得都很清楚,并没有什么任性操作的空间。
然而,从新闻中却可以看到,在有关方面的操作中,各种突破底线、无视法规的做法接二连三。被拍卖资产评估不完整,意味着显失公平,买受人片面受益,而被拍卖方被“割肉”,企业家投入了2个多亿,最后就评了个5000多万,如此“云遮雾绕”的司法拍卖,理应纳入无效范围。根据《拍卖法》,“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在这起事件中,竞买人恶意串通,几家公司都是“一家人”。即使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同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不是被群狼争食的“饕餮大餐”。
其实,这场司法拍卖也并没有多复杂,然而,那些一眼便能看清的“错误瓜葛”,却历经10多年才得以纠正,不能不让人心生怀疑,究竟是什么蒙蔽了办事人员的眼睛。“法官认为拍卖无效,分管副院长要求确认”“检察机关建议再审,法院却怠于启动相关程序”,在一连串诡异的现象之后,是否有失职渎职、滥用权力、内外勾结的问题,有关部门需要顺藤摸瓜,查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对于恶意串通、造成被拍卖人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严惩。根据《拍卖法》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而对于蒙受损失的受害人,也应为其畅通救济的渠道,让其获得相应的侵权赔偿。
亡羊补牢,犹未迟也。在这起“任性”司法拍卖中,尤其令人担忧的,是不受约束的司法权力。在受害企业家信访多年后,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将该案列为重点督办案件,要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尽快依法查办;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资产漏评、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证据和事实后,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这份出自法律监督机关的建议书犹如泥牛入海,成了一纸空文”。有关部门权力的傲慢,由此可见一斑。
长远以视之,在严格追责问责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拍卖操作,避免不受制约的权力,变成一匹脱缰的野马,避免类似事件重演。
原文链接:http://pingan.hebei.com.cn/system/2021/04/08/0300867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