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5-0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精神,现就自治区与市县(含宁东管委会和红寺堡区,不含其他市辖区,下同)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二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健全充分发挥自治区和市县积极性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为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做到权责匹配。正确把握生态环境领域的特点,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分级分类确认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确保权责匹配。

  坚持科学规范,保障稳妥有序。立足宁夏实际情况,开展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划分,明确各项财政事权的内容,对实际执行中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规范和补充完善,对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坚持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改革。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框架下,明确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以全区或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事务为重点,适度加强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市县保障辖区内生态环境领域投入的积极性,汇聚全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保障的强大合力。

  三、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生态环境规划制度总体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全区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生态环境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的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环境质量监测。区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建设、改造、仪器设备更新、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等,区控地表水、大气、声环境、土壤、电磁等环境质量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区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评估报告、综合分析与评价,跨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水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宁夏静态村庄环境质量监测,全区碳排放监测评估,城市降尘(酸雨)监测、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重点污染源和地下水型水源地地下水监测质量保证、数据综合分析和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辖区内动态村庄的环境质量监测,降尘(酸雨)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污染企业和地下水型水源地地下水监测,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辖区内国控、区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基础设施的保障,市、县控地表水、环境空气等环境质量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评估报告、综合分析与评价,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污染源、生态状况及其他生态环境监测。全区污染源执法抽测,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检查、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典型区和重点区生态遥感调查评估、黄河流域和重点湖泊水生生物调查、全区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全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全区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辖区内污染源执法监测及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检查、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确认为设区的市财政事权,由设区的市承担支出责任。

  3.生态环境执法。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态环保督察、全区执法检查、环境稽查、执法装备和执法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全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及执法证件核发(换发、补发),自治区本级执法人员制式服装与标志的配发,全区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设区的市辖区内专项执法行动、环境稽查、执法装备和执法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执法人员培训,辖区内执法人员制式服装与标志的配发,确认为设区的市财政事权,由设区的市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辖区内执法行动、执法装备和执法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环境保护税及地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全区和重点企业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复核,全区“三线一单”的编制、动态更新及评估,全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地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级(含)以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工业园区审批的环评文件复核,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辖区内环境保护税征收复核,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进行复核,确认为设区的市财政事权,由设区的市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辖区内“三线一单”的动态更新及评估,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污染物减排与排放许可制。全区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区性的生态环境普查、调查、统计、评估等,区本级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及核查,总装机三十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以及石油化工、煤化工类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跨区域环境影响或者高环境风险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及全区排污许可证核查,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县级生态环境普查、调查、统计、评估等,辖区内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与核查,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区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全区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自治区级辐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监督检查,辐射投诉监测技术支持及部分放射性投诉调查处理,核与辐射安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考核,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与申报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设区的市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确认为设区的市财政事权,由设区的市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辖区内辐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4.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的其他任务。全区性宣传教育活动和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以及普法,全区生态环境信息采集传输发布平台建设和全区统一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年度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行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普法,辖区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填报,市县自主开展的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跨省(区)、跨市县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黄河干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入黄排水沟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整治,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给予引导与支持,移动污染源治理,市县辖区内重要流域水污染治理,农村、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全区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维护,市县辖区内其他流域水污染治理,辖区人民政府建设的其他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辖区内其他河流、湖泊、排水沟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土壤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市县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项目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其他污染防治。全区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事项,全区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批准,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申请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制定及考核,全区电器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全区电磁污染防治,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跨区域或具有外部性的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设区的市辖区内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其他固废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企业自查,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补偿。

  区本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自治区出台的生态环境领域补偿政策明确应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和排污权交易试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自治区与市县出台的生态环境领域补偿政策明确应由市县财政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全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区本级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市、区)的奖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奖补,全区重大环保科研项目的申报、管理、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全区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自治区本级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响应、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全区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响应、信息通报、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生态文明示范市县的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建设,市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市级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一般性环保科研项目,市县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值守响应、信息通报、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深刻认识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树牢绿色发展理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支出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生态环境治理和能力建设等给予支持。

  (三)落实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生态环境领域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生态环境领域投入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生态环境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强化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生态环境领域重大改革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齐心协力做好政策衔接与经费保障工作,重点解决好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涉及的人员划转、管理方式转换、派出机构工作经费等问题。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精神,现就自治区与市县(含宁东管委会和红寺堡区,不含其他市辖区,下同)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二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健全充分发挥自治区和市县积极性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统筹,做好制度设计。根据自然资源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与管理性质、规模与受益范围、构成要素、实施环节等,科学划分自治区与市县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自然资源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各级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

  坚持权责明晰,有序推进改革。依据现有自然资源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框架基础,开展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划分,明确各项财政事权的内容,对实际执行中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规范和补充完善,对属于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坚持协同联动,强化保障作用。适度加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市县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以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为重点,为全区自然资源和生态修复源头治理、协同治理、重点治理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区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全区性、跨区域的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年度地理国情监测、基础调查和年度国土利用变更调查中数据核查和质量检查,汇总分析及自治区组织实施的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监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全区地理信息服务、测量标志保护、地图服务与监管,全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基础调查和年度国土利用变更调查中,市县组织实施的土地现状调查(变更)、地方自行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事项,市县辖区地理信息服务、测量标志保护、地图服务与监管、基础测绘,以及资质单位开展的质量监督检查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自治区本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自治区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法律授权自治区直接进行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市县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法律授权市县直接进行的权属证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中央政府委托自治区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由自治区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治区或法律授权委托市县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资产保护和使用规划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全区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委托市县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治区委托市县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法律授权市县直接进行的权属证争议调查处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将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贯彻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监督实施,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自治区规划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全区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全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边界划定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明确由市县落实的任务,市县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市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市县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边界、市县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边界划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区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以及受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有关生态补偿的具体落实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公园、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重点国土绿化造林、林木良种培育、林草种质资源保护、森林抚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自治区级公益林保护管理,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化生态系统治理,国家、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其他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自治区负责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出让收益评估、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等矿业权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管理,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的组织实施,自治区负责的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储量评审备案,已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入库,全区地质资料的统一管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级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修改、数据库建设,矿山监管,绿色矿山建设,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与保护,耕地资源安全监管,全区耕地占补平衡及粮食产能提升,国家、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自治区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负责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出让收益评估、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等矿业权管理,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所辖市县(区)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已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入库,市县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区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排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的监督监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应急治理工程,修订地质灾害风险区划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国家、自治区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防灾减灾,重点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测绘保障,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灾害事件(故)应急救援、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全区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自治区本级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自然资源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全区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检查、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培训,指导市县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农垦土地管理和执法工作,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林业草原质量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组织编制各类法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市县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执法装备配备,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

  (二)强化各级支出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始终坚持把自然资源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自然资源治理和能力建设等给予支持。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自然资源领域特点,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自然资源领域投入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强化统筹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自然资源领域和其他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适时修订完善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规章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有效贯彻落实。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精神,现就自治区与市县(含宁东管委会和红寺堡区,不含其他市辖区,下同)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二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健全充分发挥自治区和市县积极性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不断提高我区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参与。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同时,吸引、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坚持科学统筹、上下联动。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改革方案总体框架下,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全区性或跨区域、重点地区的应急救援事务,适度加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地域性强,直面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充分发挥市县属地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对体现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应急救援事务,综合考虑受益范围、行政效率等因素,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努力形成全区应急救援事务财政保障合力。

  坚持稳妥有序、分类推进。在保持现行财政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未划分的事项,补充完善、予以明确;对改革条件不具备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根据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将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全区性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全区性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及自治区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将研究编制本辖区内应急救援领域规划、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将加强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规划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其中,自治区承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宁夏总队建设、自治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全区应急避难设施规划建设和自治区级应急物资储备支出责任。市县承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各市县支(大)队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运维,除专业救援队伍之外的各类救援队伍建设以及自治区级之外的地方应急物资储备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全国、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自治区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主要负责自治区级部门统一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级的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自治区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自治区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由自治区组织开展的全区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由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将全区灾害事故风险调查、重点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主要负责自治区级部门开展的各相关行业跨行政区域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重点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灾害事故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的数据核查汇总、全区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以及自治区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其他相关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统计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以及市县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的本区域数据支撑相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将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主要负责自治区级部门实施的全区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由自治区负责提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治区级调查评估相关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生产及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救助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将其他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自治区级以下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我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各地级市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级与辖区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落实支出责任,加强投入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改革确定的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强资金投入,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各市县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分级落实绩效管理责任制,强化全过程绩效监控,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完善规章制度,协同推进改革。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和国家相关部委的统一要求,抓紧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领域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逐步推进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驻自治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中由地方财政负责保障部分,总体维持原经费保障模式,待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中央明确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调整情况,及时对自治区及以下支出责任作出调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图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图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图解


原文链接:http://gat.nx.gov.cn/info/1664/366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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