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1-05-08 来源: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西藏自治区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职责,结合我区现阶段疫情防控策略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努力满足现阶段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1.准确把握现阶段社会公共法律服务特点。根据西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为Ⅱ级,部分地区按Ⅲ级响应管理的疫情防控策略,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社会稳定、脱贫攻坚、农业生产、基本民生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及时总结分析、精准研判,有效调配、布局法律服务资源,努力满足各类法律服务需求。

  2.着力加强法律服务针对性有效性。统筹、整合本地法律服务资源,针对不同主体、不同阶段、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需求,指导、组织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热线、实体平台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和项目,提供精准、有针对性地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3.加强法律服务宣传力度。利用多平台、多渠道、多方式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引导服务需求,树立模范典型,强化正面引导,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

  二、积极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法律服务

  4.为复工复产提供有效法律服务。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扩大融资等困难,提供有针对性的公证服务。银行及信贷机构决定延长企业还款期限的,及时提供合同延期、协议变更等公证服务。仲裁裁决结果可能有利于复工复产的,要快审快结,慎用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保全等措施。

  5.有序恢复法律服务机构和实体平台执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实体平台的自身疫情防控和恢复执业进行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恢复执业。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有序安排援藏律师返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点多、线长、面广的优势,广泛收集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和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提供普及化、一体化、精准化服务,及时回应、直接办理或有效转办,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加强执业监管,维护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6.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实体平台要开通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所需公证、鉴定、仲裁服务需求以及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需求,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军人、公安民警等群体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实际提供预约和上门服务。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农牧民工到窗口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日指派。

  7.提供全业务全时空法律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法律服务咨询问题进行权威解答。要更加注重发挥网络平台和驻场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提供7×24小时不间断咨询服务。

  三、为受援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8.适当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实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因疫情无法提供困难证明的申请人可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等紧急或者特殊案件,可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9.切实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认真组织办理涉疫情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加强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充分利用远程视频、微信等信息化手段,确保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因疫情延误行使管辖权异议、举证、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权益的,指导当事人通过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10.深化农牧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做好农牧民工欠薪线索收集、解答咨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工作。将讨薪农牧民工纳入“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重点项目,动员援藏律师优先服务被欠薪农牧民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加大公证服务保障力度

  11.积极开展公证领域便民活动。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为抓手,在确保真实、合法前提下,简化办证流程,提高网上办证率,鼓励群众通过网络申办公证业务。减少非必要、非核心证据材料补充,加强主动调查核实,努力让群众“最多跑一次”。配合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精准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积极维护市场秩序的公益活动。

  12.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不可抗力事项的公证证明和证据保全。对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发生的当事人主张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事实,公证机构要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公证证明或证据保全,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在合同履行、责任免除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强化矛盾预防,切实减少法律纠纷。

  五、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优势作用

  13.积极开展涉疫情医疗纠纷等鉴定工作。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人民调解机构等部门,积极开展疫情相关医疗纠纷、伤残等级、保险理赔等涉及到的鉴定工作,为诉讼活动、行政执法和纠纷解决提供证据支持。坚持依法快速审查受理,审慎科学实施鉴定,高效出具专业鉴定意见。

  14.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对疫情防控期间委托的紧急案件,灵活运用多种可行鉴定方式,妥善按期办结。对办案期间或其他委托人因疫情防控而积压的案件,及时提供加急司法鉴定服务。对疫情防控中涉及群众生命健康、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司法鉴定案件,可根据委托方的需要提前介入提供全程的司法鉴定保障,促进纠纷矛盾地化解。

  六、加强仲裁调解工作力度

  15.加大仲裁调解工作力度。仲裁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纠纷调解组织的协调联动,积极引导、支持当事人尽可能运用调解方式妥善解决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能调则调的原则,找准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16.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仲裁服务。鼓励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将现有仲裁员队伍中金融、合同、建筑领域专业的仲裁员集中起来,成立“速裁团队”,依照当事人申请及仲裁规则,实行速调、速审、速结。组织仲裁员、仲裁机构工作人员针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及疫情后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展有针对性地调研分析,主动为企业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提供专业意见。

  


原文链接:http://sft.xizang.gov.cn/xxgk/xxgkml/bmwj/202003/t20200313_134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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