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由执行部门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及理由。
二、清理重点
(一)超越权限设定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法新增的行政处罚种类的。
(二)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等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等案件管辖规定不一致的。
(四)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不一致的。
(五)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新增关于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一致的。
(六)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规定不一致的。
(七)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八)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等条款中关于提高适用简易程序和当场收缴的罚款额度、简易程序适用两人执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九)与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关于作出行政处罚的期限等规定不一致的。
(十)与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延长听证申请期限等规定不一致的。
(十一)与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关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措施不一致的。
(十二)其他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规定。
三、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或者执行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汇总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执行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认为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应当提出具体清理建议、修改方案及修改废止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要予以修改。
五、结果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中央驻宁单位要于2021年5月7日前将本地本部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对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清理建议及理由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同时填报附件1、附件2),由自治区司法厅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中央驻宁单位于2021年4月28日前将相关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号码等报送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司法厅联系人:胡淑贤,电话:0951—5030035、6038277(传真)。
附件:1.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gat.nx.gov.cn/info/1664/368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