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案件焦点 锁定关键证据
把握案件焦点 锁定关键证据
检察机关法医提供关键证据技术支持,协助案件承办人成功化解一起申诉18年的案件
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法医正在审阅周某伤害案有关CT片。
【基本案情】
2000年12月1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苏某、顾某、黄某至被害人周某家中,以处理周某和黄某等人纠纷为由,将周某带至一稻田附近路边,对周某进行殴打。2001年1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县人民医院B超发现脾破裂,并住院进行脾切除术。后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江宁分局立案侦查,2001年、2004年、2011年犯罪嫌疑人苏某、顾某、黄某先后被抓获归案,又先后以证据不足(即不能确定脾破裂与三人加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取保候审,后又解除取保候审。被害人周某反复向多方反映、投诉、申诉无门后,前往江宁区检察院反映情况,随后,该院受理了案件。
【案件难点】
该案案发时间长,2000年案发至周某申诉已经14年之久,定罪依据、证据标准等方面也出现了很大的变化,而公安机关先后抓捕三名犯罪嫌疑人,又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先后释放。能否将十几年前发生的被公安机关宣告为疑案的案件办成铁案,需要明确案件关键点。该院办案人员接案后,通过全方位调查取证,最终将案件焦点落在了两个关键点上:一是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二是被害人的脾脏破裂和其被殴打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办案人员经研究后决定请市院技术处审查,协助办理。
【办案经过】
南京市检察院技术处受理此案后对此案进行认真审查发现:其案发当天首诊病历记载周某有外伤史,并有腹部疼痛、脾区压痛等异常情况;伤后14天又因左上腹疼痛就诊,门诊病历记载其左后肋陈旧性骨折、左上腹压痛、脾区轻叩痛,B超检查示脾破裂,予手术摘除脾脏,病理报告示外伤性脾破裂。上述病史提示被害人外伤性迟发型脾破裂可能,这引起了技术人员的高度重视。即告知承办人初步审查意见:(1)周某脾破裂与外伤之间可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因案发后20余天方出现伤情恶化,要排除其伤后二次损伤的可能。承办人采纳了该意见,并以此引导侦查、取证,并拟发了一份《调查提纲》交于公安机关,与公安人员一起到被害人就诊的两家医院调取完整的病历材料,通过病历材料再寻找到周某当时的接诊医生,了解其就诊情况;后随办案人员驱车前往300公里外的安徽省霍邱县寻找新的证人陈某,证明案发时的情况和后期周某的护理情况。经历重重困难,办案人员最终调阅到全部病史材料和原始卷宗。目击证人陈某、周某询问笔录记载:三名嫌疑人对被害人周某均有殴打行为,其中两人拿着1米多长的木棒将其打倒后,其母亲跪地求饶,三人仍未收手,继续对其拳打脚踢,直至其不能动弹为止,这进一步证实被害人周某脾破裂前外伤史明确。周某伤后即送往医院,住院20多天后手术治疗,直至出院,其间无摔倒等再次受伤现象。综上,周某脾破裂的发生、发展和转归完全符合外伤后迟发型脾破裂的临床表现。最终将上述证据补足,充分证明被害人周某在被三名犯罪嫌疑人殴打致伤后至其脾脏摘除期间,未受过二次损伤。
在此基础上,为将此案办成铁案,我们又特邀请了南京市两家三甲医院的外科主任及市中院司法鉴定处主任、市公安局法医中心主任等专家对该案进行进一步会检,专家们通过现场对被害人的询问、查阅被害人以往的病历材料、解答承办人的问题等等,最终一致认为周某迟发性脾破裂与本次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办案成效】
该案在法医对其技术性证据审查时,及时发现案件的疑难之处,并帮助侦查部门明确了案件焦点和定案关键,引导其办案方向,最终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未赔偿,认罪态度较差,应当逮捕,并立即向江宁分局发出《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三名嫌疑人先后到案。一周之内,即向江宁区法院提起公诉,江宁区法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苏某有期徒刑四年,黄某有期徒刑三年,最终该案于2018年5月25日结案,前后达18年之久,靠当地低保和弟弟们救济生活的被害人周某拿到附带民事赔偿的3.5万元赔付款时,紧紧握着承办人的手,激动得说不出话来。
【典型意义】
此案办理过程中,该院技术人员认真审核,洞察案件焦点,把握关键证据,同时引导侦查,并与办案人员一道调查取证、组织专家会检,最终明确因果关系,接续证据锁链,查明案件事实,解决难点,使18年求诉无门的被害人冤情得以昭雪、犯罪嫌疑人落网受罚,保障了被害人合法权益,彰显法律权威。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5/t20210508_51750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