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组合设置重构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面修订,明确了专门学校的法律性质、功能定位、决定程序、执行主体等内容,规定了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专门学校制度中许多规定仍然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其分级分类的标准是什么,分级分类后如何进行个别化干预?如何加强专门学校与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衔接机制建设?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重新审视专门学校的性质与定位。新法修订,使得专门学校教育制度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其中,明确教育矫治的对象系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并对严重不良行为具体情形加以规定。笔者认为,需要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不应当仅限于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在性质上是代表国家承担监护责任的机构,它承担着一部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能,这是国家亲权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国家亲权理念是确立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责任及其相关权利的依据,即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未适当履行监护义务之时,国家有责任也有权力以“国家监护人”的身份介入、指导乃至代替不尽责或无能为力的父母行使亲权,此时国家拥有与父母同样的权利对孩子进行权益保护、行为规制及不良行为惩戒。国家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过程中处于兜底地位,对于所有因家庭监管缺位等滋生不良行为、进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具备教育矫治条件且专门教育更适宜的情况下,国家都应当积极履行义务,对其进行行为规制和帮教矫治,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笔者认为,可以将专门学校与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相结合,将专门学校的功能定位成为转化罪错未成年人的专门机构。“罪错”未成年人即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未成年人,均可以由公安、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根据其人身危险性等级等进行社会化帮教或决定是否送入专门学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专门学校的衔接机制建设,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综合各项因素,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经过专业评估同意,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实践中各地方也有探索,例如,有地方将社区矫正与专门学校教育相结合,将被判处缓刑、管制的未成年人,移送专门学校就读,这样不仅提升了社区矫正的质效,而且能够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再社会化的平台。
准确把握分级处遇的标准依据。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就是根据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需保护性以及涉案性质、情节等采取不同程度的干预措施,使其社会化和再社会化的过程。“罪错”为未成年人标定了界域范围,即指明制度的调整对象为犯罪和有过错的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顾名思义即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的未成年人。“过错”未成年人即具有不法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包括实施违反刑法规定但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两类。
罪错未成年人如何分级,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根据罪错未成年人的年龄、触法行为性质、作用地位等进行第一阶层的分级和归类,从而决定应当由哪个主体负责接收并开展教育矫治。如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及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处罚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处理,判处非监禁刑的由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教育矫治。
其次,根据罪错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大小进行再分级。通过综合考量犯罪行为性质、个人情况、家庭监管条件、社会支持条件等几大类风险,审查罪错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实践中,罪错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的风险因素主要包含教育程度、就读就业、居住状况、个人品行、家庭监管情况、监护人品性、家庭关系、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情况、未成年人所在社区情况、司法监督条件、帮教条件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上述风险因素制定评估办法,设置分值并进行评分、分级,最后结合社会调查和心理疏导报告等综合评判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等级。
再次,根据评定的人身危险性等级按刑罚类、矫治类等对罪错未成年人作出相应矫治强度和自由限制程度的处遇措施,如决定起诉、不起诉、送入专门学校等。
重构专门教育处遇措施的组合设置。为了确保专门教育矫治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对于送入专门学校的罪错未成年人,均应当经过评估。关于评估主体,新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担任。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或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在评估标准方面,建议依申请拟送入专门学校的,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考察未成年人的行为偏差程度、行为矫正难度、家庭监护情况等因素,从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综合评估送专门学校的必要性。对于司法机关拟决定送入专门学校的,建议将反映罪错未成年人的年龄、触法行为性质、作用地位、家庭监护条件等品格事实证据材料与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共同进行审查,评估送往专门学校的必要性。
专门学校教育矫治要体现分级干预。如何分级干预,如何做好与刑罚干预手段之间的配套衔接?
笔者认为,分级干预措施应当具有个性化和针对性,应在聚焦未成年人个体的基础上,打造“个性化”分级处遇模式。根据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学习需求、接受能力等不同情况决定处遇措施是以教育帮助还是刑罚惩戒为主。同时,干预措施应当多元化,避免单一,应当包含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良好生活习惯养成、职业技能培训等多样内容,注重社会化的教养方式,便于罪错未成年人社会化和再社会化。此外,实行弹性制期限,及时对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注重各类处遇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性,在各项处遇措施之间打造类型多样、轻重衔接有序的模式。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5/t20210507_5173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