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民事公益诉讼独特价值的实践样本

时间:2021-05-1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充分关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将线索移送给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所需调取的证据及其证明标准,和刑事检察部门提前沟通、共同研判,以协调配合形成更强合力。

  □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对每一起严重破坏资源案件均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当地形成影响,让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优越性更加凸显。

  2020年10月28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就林镜泉等16人涉黑案向顺德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决林镜泉等9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9.6亿余元。2020年12月24日,顺德区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刑附民公益诉讼诉求。林镜泉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市中级法院。2021年3月15日,佛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000年至2018年,林镜泉等人分别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佛山市三水区芦苞涌鱿鱼岗至虎眠岗河段非法开采河砂获利2.6亿余元,造成河道生态环境损害总计29.6亿余元。2009年至2018年,该组织又与其他犯罪团伙勾结,通过串通投标报价,参与北江干流清远河段的河砂开采项目投标,中标后共同开采河砂获利超10亿元。

  该案是目前获赔金额最高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媒体宣传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和热议。笔者认为,该案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特别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如下启示:

  一、进一步彰显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价值

  一是责任补位,政治担当。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任务,检察机关要将依法严惩和精准“打财断血”一体推进,既追究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刑事责任,又依法追究其相关民事责任,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林镜泉等人涉黑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林镜泉等9人民事责任,让其赔偿破坏生态环境的“欠账”,使之通过掠夺资源、破坏环境所积累的钱财得而复失,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的政治担当。二是系统思维,集约办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不是孤立、片面处理问题,而是系统综合行使“四大检察”职能,该案成功办理也得益于检察机关横向一体化机制。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充分关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将线索移送给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所需调取的证据及其证明标准,和刑事检察部门提前沟通、共同研判,以协调配合形成更强合力。

  二、进一步丰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办案实践样本

  首先,该案丰富完善了刑事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办案实践样本。检察机关要求赔偿高达29.6亿余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该案引发各界关注的主要原因,诉求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突破了非法采矿刑事追责通常较难挽回受损资源价值的局限。该案中,顺德区检察院提出的29.6亿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系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河流生态系统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地质环境治理、河岸加固及土地复垦)共782.4万元;修复被破坏环境系统价值核定、量化计算(恢复生态系统为主)共29.5亿余元;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的生物被破坏的价值量化共558.9万元。通常环境系统及其功能修复责任无法纳入刑事责任的范畴,而这些无形生态环境损失价值往往会远大于有形资源损失价值,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该案丰富了破解环境损害评估鉴定难的办案实践样本。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是凭空臆造,而是依据具有评估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具有资质,评估程序合法是评估报告客观的基础,也是检察公益诉讼获得胜诉的基础。该案中,检察机关聘请的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所采用生态环境损害整体性核算法,对土壤、砂石等作为丘陵、山体或者河流生态系统最核心、最基础组成部分的生态环境价值和服务功能损失进行鉴定,通过基础资料收集、走访相关部门、了解事件详情、开展现场调研、勘查,在此基础上结合现有数据及卫星影像确定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对环境损害情况作出了客观科学的评估报告。

  三、进一步引领检察机关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自2015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试点以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数量呈跨越式增长,现阶段的办案目标应当从数量增长转变为质量提升。保护受损严重、亟待救济的重大公益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公益诉讼的主要发力点和办案方向。从资源保护的现状来看,该案不会是个案,有关机关和新闻媒体发布、报道的非法采砂、非法采石等案例不少,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对每一起严重破坏资源案件均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当地形成影响,让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优越性更加凸显。

  四、进一步引发对一系列新问题的思考

  林镜泉黑恶势力组织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非法采砂近20年,与有的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不无关系,检察机关应如何监督有关行政违法行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考虑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民事附带行政公益诉讼。吉林省白山市检察院曾于试点期间办理过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最高检作为指导性案例下发。同一个法律事实中既有行政违法行为又有民事侵权行为,检察机关采取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同步办理模式,也许更为合适。另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应放眼未来,在行政机关存在先前违法的基础上,对一些苗头性问题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比如,通过启动行政公益诉讼重点监督环境修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怠于履职或违法履职等问题,改事中、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刚柔并济的属性。当然,预防性公益诉讼不能随意启动,而是要在行政机关存在先前违法的情况下,经过立案、审批、调查核实等一系列程序后才能作出监督决定。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5/t20210506_5173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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