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提升检察监督工作质效

时间:2021-05-1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如何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政治担当和法律责任。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推动检察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是检察机关需要迫切研究和解决的一个新课题新挑战。

  一、转变工作理念,坚持办案与监督并行,构建全面充分协调的检察监督新格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时俱进,立足新时代,着眼新发展,构建全面充分协调的检察监督新格局。一要立足“全方位”监督,统筹谋划好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布局。既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拓展监督范围,延伸监督触角,竭尽全力做到工作全覆盖,监督无死角;又要以点带面,以面带全,突出监督重点,想方设法做到工作求极致,监督有亮点。二要实现“全流程”监控,妥善处理好诉讼活动与诉讼监督的关系。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依法参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进行的活动,诉讼监督则是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职责。诉讼监督离不开诉讼活动,没有诉讼活动诉讼监督就无从谈起;诉讼活动需要诉讼监督保障,诉讼监督要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全过程。三要动员“全社会”参与,努力发挥好指导案例与检察建议的作用。指导案例对案件办理处理具有指导性示范性。最高检目前已经制定发布了27批107件检察指导性案例,既指导了案件办理,也推动了检察监督,为实现检察监督最优最大化提供了导航和路径;检察建议则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最高检高度重视发挥检察建议的监督作用,今已经发出“五号检察建议”,为检察建议做到刚性、做成刚性,指明了方向和途径。

  二、强化大局意识,坚持配合与制约并举,完善系统协同创新的检察监督新机制

  检察监督属于司法监督的范畴,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更是国家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要优化政法机关职权配置,构建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不断完善系统协同创新的检察监督新机制。一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分工负责的系统监督机制。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和行政法规都对检察监督进行了规定,但从总体上讲,法律监督工作还有很多盲点堵点,还存在监督体系不完整、概念不清晰、范围不明确、程序不完善,调查手段措施不足等问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集成,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监督法。二要加强互联互通,完善互相配合的协同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同时又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和司法机关,政治属性、法律属性、监督属性同时具备,如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需要有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互联互通、互相配合、“检察+”“+检察”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检察监督的新模式。检察机关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与相关政法部门的沟通协商,实现信息共享,达成工作共识,共同推动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三要加强改革引领,完善互相制约的创新监督机制。互相制约是现代社会权力配置、权力运行的重要原则,制约制衡有力才能防止出现“一家独大”。检察机关推行捕诉一体、降低“案-件比”、引导侦查取证、提出量刑建议、主导庭审裁判、公益诉讼“等外”探索,这些都是在探索创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检察监督新机制。

  三、提升监督能力,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打造务实廉洁高效的检察监督新局面

  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政治责任和法律使命。要以自身监督能力的提升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一要提高敢于监督的能力。敢于监督是前提。敢监督是履职,不敢监督是失职,监督不到位是渎职。敢不敢监督、想不想监督绝不是一个思想态度和敢不敢担当的问题,而是体现“两个维护”的政治站位问题,是考验对党是否忠诚、对人民是否真心、对法律是否敬畏的“试金石”。二要提高善于监督的能力。善于监督是关键。善监督是检验政治智慧、业务水平和监督能力的“大舞台”。监督需要苦练内功,对“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要精益求精;对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也要紧盯聚焦。三要提高规范监督的能力。规范监督是保障。监督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监督的主体、对象、方式,有些很明确很具体,有些则比较原则,界限和尺度很难把握。比如纪法分开和纪法衔接问题、行政违法和渎职犯罪等。监督者自身也要接受监督,规范监督程序,确保检察监督受监督、有约束。

  法律监督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提升检察监督成效。一要求真务实。监督需要实打实,人民群众要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无论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检察监督就是最后一道防线。监督数据可以“虚高”,监督感受没法“糊弄”。二要廉洁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同样,一次不公正的监督不如不监督,其恶果既影响监督的公正和权威,也会给检察工作带来危害。三要优质高效。检察监督要稳数量、求质量、重绩效,要穷尽方法措施,全面全员全力,提升监督质效。要立足人民群众新时代多元化司法需求,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为基石,以有进步、有站位、有品牌“三有”争创为抓手,在奋力追赶超越、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上下功夫,为服务保障更高水平的平安延安、法治延安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系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4/t20210429_5170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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