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未成年人文身公益保护的检察监督样本
近年来,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就涉案未成年人文身多发现象,以新领域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分级推进方式,开展文身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国家保护责任,取得明显成效。江苏省检察机关也因此以点带面,推动在全省范围开展未成年人文身公益诉讼工作,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沭阳县检察院主要做法有如下几点。
聚焦行业失管,敏锐发现案件线索
一是深研类案,争取党政机关支持。2019年6月,该院在办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众多涉案未成年人有不同程度的文身现象。经梳理,发现有100余名未成年人文有“殺”“战”等字样以及“天眼”等图案,且大部分是满背、满臂的大面积文身。此类人员以特定文身为标志,以斗殴、寻衅等行为展现自身价值,这对价值观正处形成期的未成年人带来误导作用,也对社会治安造成隐患。该院就未成年人文身的现状、危害等向地方党委政府报送调研报告,得到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卫健局、市监局等部门对相关场所开展行业整顿。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度调研。就文身馆违规为未成年人文身问题,该院成立调研小组,召开调研论证会3次,就未成年人文身民事侵权要件的认定、损害后果、公共利益的属性等进行论证。检索相关法律法规28份,法医鉴定等资料30篇,认定相关文身馆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也给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学业、择业、社交等其他人格权益造成了较大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强化上下联动,凝聚形成合力。该院将线索层报省市检察院后,省市检察院就公共利益属性、侵权法律依据、规范办案程序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时提出以案件办理引导该行业规范经营的要求。江苏省检察院组成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组对该案进行审查,同意将该案交由沭阳县检察院办理。该案也系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检察机关办理的文身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
针对执法不足,探索民事公益诉讼公法潜功能
一是实处着力,督促履职加强源头监管。该院通过调取该县《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实市监局和卫健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通过市场走访调查和在卫健局调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美容(包含文身行业)机构登记资料,证实该案涉及的20余家文身店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该院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对市监局、卫健局怠于履职行为立案调查,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分别依法履行对文身馆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情形下开展去文身业务行为的监管职责。
二是精准履职,民事公益诉讼填补执法不足。现有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为发挥民法的实权保护和弥补功能,促进对同类文身行业的惩戒和威慑,该院对侵权行为较严重的章某某纹绣店立案调查,并联合市监局开展现场检查,对该纹绣店店主章某某、38余名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治医师等制作询问笔录120余份,调取侵权主体个人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病历等相关书证400余页,为全面、客观认定事实夯实基础。最后查明2017年6月1日以来,章某某先后为史某某等众多未成年人文身,其中12人文身时系在校学生,35人文身时不满16周岁。
三是规范技术取证,体现公益诉讼特殊保护机能。该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相关办案指南,规范开展询问调查、勘验、评估及诉前公告等工作。在诉前审查阶段,委托技术部门先后固定收集未成年人文身照片、文身及去文身机器同步录像等相关证据100余份。开展现场勘查取证,提取文身的颜料,委托专业检测中心,就线条及上色颜料等是否含有毒致癌成分进行检测。结合现有法医学鉴定实例并咨询专家意见,认定文身行为会造成身体软组织挫伤和皮肤瘢痕,强迫文身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故意伤害致轻、重伤处理。
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构建未成年人保护新格局
一是联合执法确保监督实效。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建议发出后,该县卫健局、市监局在城区及各乡镇对文身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风险提示、身份审核等制度;上报排查文身馆20家,引导相关文身馆规范经营,下达限期变更经营范围、办理营业执照和健康证19家,发放法律风险提示函200余份。
二是检法共商破解法律难题。沭阳县检法“两长”共同参加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联席讨论4次,双方就公共利益属性、侵害结果、管辖权、民事公益诉讼诉求问题开展研讨。针对法律未明文禁止未成年人文身问题,双方一致认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是“最重大和最核心”的公共利益,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及儿童利益最大化等特殊保护原则,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法两机关依据法律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条款,实现案件法理、情理统一和公序良俗的构建。
三是构建社会治理最大保护格局。该院先后组织召开10个部门参与的司法社会联席会议2次,县人大内司委列席,听取部分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达成信息通报和移送、联动行政执法,引导个体工商户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及合规经营等方面的共识。妇联、团委、教育等部门结合“儿童友好校区”、示范街道创建工作,将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纳入法治宣传、家庭、教育和社会引导。同时该院从禁止文身的立法依据和原理、规制的范围、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开展调研,努力争取由上级院向地方人大建言完善规定,防止因行政法律法规未授权导致的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持续受损。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4/t20210429_5170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