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要务大家谈|运用“四性”保障质证实质化
法庭质证程序展示控辩方证据采信争点及理由,是法庭采信证据实现证据裁判的前提和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法庭质证应当紧密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推进法庭质证程序有效展开、实质质证,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出庭公诉职责的应然要求。
法庭质证规范性
法庭质证规范性,是指公诉人法庭质证时,充分引用法律规范,以法律规范作为意见内核阐述质证意见,以提升质证意见在规范性上的说服力。公诉人应当根据辩方质证意见具体内容,依据刑事实体法、程序法、有关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等规范,依法发表质证意见。质证规范性,并不否定法庭质证适度口语化。质证规范性体现为质证内容法律性,法庭质证以法律规范支撑,无疑会提升质证答辩说服力,而质证口语化体现为法庭质证内容表现形式,二者并无矛盾。
案例:某市中心医院系事业法人单位,被告人黄某于1985年进入该院工作,系正式编制职工。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住院部药房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医药公司业务员徐某等人提供医生所开药品统方数据,多次收受贿款共计33.6万元。其中,2016年3月,黄某编造亲属买房需要资金的借口向徐某借款,徐某将现金人民币5万元送至黄某办公室,截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未归还该笔借款。
案件证据显示,徐某将钱款交给黄某后,取出随身携带借条请黄某签字,黄某拒绝签字并将借条投入身边垃圾桶,将现金放到自己办公桌抽屉内。黄某供述了此情节,但辩称不是不还钱,而是认为没必要打借条。行贿人徐某证言称“5万元不是小数目,我事先写好了借条,拿出来让他签字。黄某直接把借条扔到了垃圾桶,我就明白,他根本不是借钱,就是找我要钱,他也从来没说过要还”。
法庭质证中,辩护人提出质证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本案行贿人徐某证言称黄某是要钱不是借钱,即属于其猜测性语言,不应采信”。公诉人质证答辩,引用同条同款后半段内容,明确指出“根据解释同条规定,对上述原则的适用存在例外情形,即‘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公诉人又根据“借钱理由虚假性、收入水平具备还款能力、钱款未用于所称借款理由而是消费使用、自借款后直至案发未提出还款及实际还款”等,认定徐某证言符合“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法定情形,符合采信条件。
法庭质证证据性
法庭质证证据性,是指公诉人质证意见应当引用证据作为支撑。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让庭审成为控辩双方认定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的关键诉讼程序,证据是庭审的关键要素,有证据支撑的质证意见才更加具有说服力,更有被合议庭采纳的可能。
案例:2018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明知被害人韩某系精神病人的情况下,为满足性欲,意图与韩某发生性关系。曾某遇韩某后,带其来到某市某区村内一拆迁房二楼东侧房间,曾某对韩某进行猥亵,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经某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罹患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无性防卫能力。
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于侦查阶段供述5次,审查起诉阶段供述2次。曾某侦查阶段作过2次无罪供述,3次有罪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作供述全部为有罪供述。鉴于本案属于性侵精神发育迟滞被害人的恶劣情形,且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公诉人在提起公诉前再次就案件关键事实和情节讯问曾某,曾某突然提出自己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造成,不是真实意见的辩解。公诉人就此听取辩护人意见,辩护人亦表示同意曾某意见。为做好庭审应对,确保庭审效果,公诉人庭审前做了大量工作。法庭质证时,曾某及其辩护人再次提出讯问笔录系刑讯逼供所得,不具有合法性。公诉人以在案证据及自行调查的证据为依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公诉人向法庭提交曾某出、入所证明,证实其在接受讯问出入所前后,体表检查不存在任何伤痕。(2)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侦查人员看守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录像显示,曾某接受讯问时与侦查人员分别在铁栏内外,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既不存在使用暴力的条件,亦不存在以言语威胁、引诱情形。曾某供述全部由其本人口述,侦查人员让其阅看笔录后签字、盖章。(3)公诉人向法庭提交公诉人审查起诉阶段提讯曾某同步录音录像。录像显示,公诉人第一次提讯时,明确讯问曾某在公安机关供述是否属实,公安机关有无不当侦查行为,曾某均表示讯问属实、无非法取供行为。曾某自主、自愿供述,公诉人记入笔录并交由其阅读、签字。(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与曾某同所收押的同室两名人员证言。证言显示,曾某多次接受侦查人员及检察人员讯问,其返回监室后,无任何异常表现,更没有任何可见伤痕。
据上述证据,公诉人发表质证认定意见,曾某供述并非是刑讯逼供所得,该供述提取过程具备合法性,证言内容具有真实性,且与在案证据印证一致,应当采信。本案法庭质证时,公诉人以证据为支撑发表质证意见,以证据来证伪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观点,取得了良好庭审效果。
法庭质证逻辑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但法律显然亦是逻辑的艺术。法律逻辑体现在质证中,意味着法庭质证实质上包含了法律大前提-事实小前提-结论的实体逻辑,这是检察机关质证观点及理由的支撑。此外,法庭质证有效展开,亦提出形式逻辑要求。
法庭质证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般会发表多项质证意见,或者其单独发表的质证意见需要公诉人充分论证应对。尤其是在多名被告人共同犯罪或共同出庭情形下,审判长主持庭审一般会令全体被告人及辩方全部发表质证意见后,由公诉人统一答辩。此时,公诉人质证逻辑性尤为重要。质证逻辑性是质证程序有效展开的重要助力,提升质证意见说服力,促使合议庭信服采纳。
一是法庭质证对同类意见的合并。对于不同辩方提出的同类质证意见或同一辩方提出的多项质证意见含义相同的,公诉人可以在法庭质证中作为同一类问题统一作出质证回应,而无需再逐个分别回应。二是法庭质证衔接语的正确使用。衔接语展现公诉人法庭质证上下贯通、节奏清晰的庭审形象。法庭质证紧接在举证之后发生,公诉人举证结束后,可使用衔接语“审判长,公诉人本组证据出示完毕,上述证据证实XX,请法庭质证”等。三是法庭质证逻辑词的正确使用。法庭质证与法庭辩论不同,没有足够篇幅供公诉人论证。法庭质证一般具有短小精悍的特征,但短小精悍绝不意味着混乱。法庭质证时,公诉人应当充分关注逻辑词正确使用,确保质证内容的条理性。
法庭质证全面性
法庭质证全面性意味着对于辩方质证意见的全面回应,公诉人法庭质证的全面性,为控辩方发现争点问题、论证争点问题提供基础,为法庭评判控辩意见提供争点及理由,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前提。
法庭质证,公诉人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庭前充分预测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质证焦点问题并予以论证。然而,充分的庭前预测仍然无法完全涵射瞬息万变的法庭质证,公诉人应当对于辩方庭审意见作出全面质证。质证全面性体现为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辩方质证观点的回应。无论是一方多项质证观点,抑或多方多项质证观点,公诉人均应当对于质证观点是否正确、是否认同提出明确意见。二是对于辩方质证理由的回应。无理由则无观点,辩方当庭提出质证观点后,必然辅以论证与论据,公诉人必须围绕辩方质证理由,解析论证基础和逻辑,展开有效法庭质证。
例如,某贩卖毒品案件庭审过程中,针对被扣押毒品纯度鉴定辩护人提出质证意见。辩护人质证意见条理清晰,但篇幅较长,从鉴定意见在贩毒案件中的重要程度,到鉴定依据和鉴定过程,再到侦查人员毒品犯罪取证规范,旁征博引。公诉人以全面质证为原则,对辩护人质证观点与主要理由予以分析。辩方质证意见实质包含两部分内容,其质证观点是鉴定意见不客观,质证理由是侦查人员案发时从被告人衣服及背包内搜出毒品6包,未现场称量而是移转至办案场所称量,致使取证程序违法,毒品重量存疑。
公诉人否定辩方质证观点,明确提出毒品称量虽系以当场称量为原则,但在具有法定情形时允许非现场称量。此外,公诉人援引《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不具备现场称量条件的,应当对毒品及包装物封装后,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称量的内容,展示案件“不具备现场称量条件”证据,予以全面、有效质证。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5/t20210514_5180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