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

时间:2019-10-24 来源: 作者:

  朋友写文,批评剽窃行为,由头是,法院判某教授侵犯了某人著作权。后法院以教授“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撤销了原判决。教授于是状告我友侵犯名誉权。

  朋友气愤,在一次会上写了个《呼吁书》,要求与会文友签名支持他,很多人签了,我没签——我宁可就此事单独写一文阐明观点。

  我为什么没签这个名?如果朋友不在理,我自然不会签名。从现有材料看,朋友有理;但我毕竟没有、也不可能对该案深入调查,具体事实尚无法确保绝对真实,所以我不会签名。这并非我怕事,也不是我不支持朋友,而是对朋友和对法律的尊重。

  朋友确实是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写文章的——即使引述事实有误,这个误也要法院承担。在文章用语上,朋友激愤了一点儿,但他更多针对的,是一种丑恶现象。他的文章是一种社会批评,并不特别指斥某个特定对象。比如文中“对学界流氓无赖姑息不得”这话,是狠了一点儿,但总不能说“对学界流氓无赖应该姑息”吧?朋友跟教授无冤无仇,没必要“骂”他。教授似应多反思自己,而不是反过来状告根据法院判决写文章的人。他即使不是“适格被告”,也总与那案子有扯不断的干系。而谁是“适格被告”,文章的批评对象就包括了谁。

  我对朋友说,人家今已动用法律,你不妨也“用法律”。你既然在理,法庭见呀。你的《呼吁书》,就是庭上的辩词,而庭外多此一举的“呼吁”,则是对法官依法判案的干扰。如果法官判你输,你就上诉,在高一级法庭上跟他理论。再输,还可以申诉。这是“正途”。

  而召集众友签名呼吁,我倒觉得,此非“正途”。

  想起多年前劳模杨某诉作家张某案。上海100多位作家,以“作家”身份写《呼吁书》顶张,企图影响法庭判决。对此,德高望重的老作家柯灵说:“在法制混沌时代,人们才习惯于呼吁。”呼吁,是弱者受欺侮哭诉无门,去寻求舆论帮助。

  在法制昌明时代,还搞“呼吁”?笑话。

  当法律借重于“呼吁”,则法律的错判,便是“以正为错”;当法律屈从于“呼吁”,法律的正判,便是“以错为正”。

  即是说,如果“呼吁”有用,其力度大到足以改变法官立场,使法官随“呼吁”之声而三推六问,随“呼吁”之调而断是决非,则这法律,便成为儿戏——它非但无用,而且有害。

  质言之:如果法律是不公的,则无论多么热血的“呼吁”,也难纠其偏;如果法律是公正的,则一纸轻飘飘的“呼吁”,有啥用武之地?——从此两端均可看出,“呼吁”没用。

  法官断案唯法律和事实是从,而不在乎什么“呼吁”。作为一个曾经的法制记者,我选择相信法律。如果社会充斥着对法官判案的“呼吁”,无异于说明这个社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足够的信仰。

  撤回“呼吁书”,以公民身份,打一场纯粹的官司,在庭上力辩,在庭外静观,在法律大道上直行。最终,好消息传来——朋友胜诉。这当然不是“呼吁”的结果。

  (作者系高级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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