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改“服务”福建向外乡人敞开大门

时间:2019-11-19 来源: 作者:

  10月14日,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在一民房开展“一标三实”信息采集时,发现房东黄某某未按规定登记申报承租人王某某身份信息。为此,黄某某被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处罚。而自今年9月份以来,新罗区还有30名房东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西陂派出所民警予以处罚。

  自11月1日起,《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6章33条的篇幅,涵盖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以及流动人口所享受的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等诸多内容,其中就对房屋出租人的信息报备责任进行了明确。

  “这是新时期做好福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福建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陈小兵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吸引各类人才向福建集聚、贡献力量,促进福建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治安”到“服务”

  体现立法理念进步

  “针对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设区市的流动人口,建议居住年限计算由新居住地核定,更有利于保障流动人口的权益。”

  “居住证办理应秉持便捷、门槛低的原则,方便群众生活就业。建议对流动人口居住半年的起算时间予以明确。”……

  9月23日下午,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提出要结合福建实际,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其中,委员冯潮华、张玉生提出的建议均被采纳。

  在经历了2003年的一次修正后,《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自1998年8月1日起至今已经颁布施行了21年。

  “从福建省的流动人口规模来看,以前全省的流动人口数量在400万至600万人,而现在已经递增到1000万人。”福建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邱福明介绍说,随着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福建省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而原《条例》规定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新要求。

  邱福明说,以居住证登记为例,以前都是强制性让流动人口承担申报登记的义务,而对取得居住证后能否享受当地公共服务却是言之过少,导致流动人口缺乏申报积极性,久而久之也不利于对流动人口的管控。

  “比如来大城市工作的环卫工人,他们的住宿条件偏差,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在去年11月进行的《条例(修订草案)》分组审议中,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丁文清就曾建议在立法中更多地体现对流动人口的服务。

  而从新施行的《条例》中可以看出,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将会享受到诸多的公共服务与权益,居住证登记正在由一种责任变成了一项福利,吸引了更多的流动人口前来。

  “条例名称从‘治安’到‘服务’的转变,体现的是社会的进步,是立法理念的进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丁志隆在分组审议时表示。

  管理责任更加明确

  让流动人口更有安全感

  根据原《条例》的规定,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流动人口本人,另一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新施行的《条例》则主要对三大类的信息采集报送主体进行了明确,即居住在出租房屋的,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在当地就业的,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邱福明介绍说。

  对信息采集报送的时限,《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七日内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七日内,将离开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此外,对于房屋出租的信息报送事项,《条例》也提出了详细要求,明确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条例》对流动人口履行的义务则作了很大的简化。”邱福明说,流动人口应当承担的义务仅包括在信息采集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在承租房屋时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如实提供本人相关申报材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流动人口无须履行其他义务。”

  与此同时,《条例》也对公安机关、受理机构和其他有关服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了严格规范,明确如有发生不依法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篡改居住证信息等7种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益保障更加均等

  让流动人口更有归属感

  “与旧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将原有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修改为了居住登记,并且从进一步减轻流动人口负担的角度出发,取消了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陈小兵告诉记者。

  《条例》明确,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可自愿申报。申报居住登记,且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流动人口可凭此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陈小兵说。

  根据《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11项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险服务、住房保障服务、老年人、残疾人优待服务等。

  同时,居住证持有人还可享受7项便利,包括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生育证明材料以及国家和福建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条例》把申报居住登记作为流动人口的一种自愿行为,反而更加激发了他们申报的积极性。据统计,福建省目前已累计办理居住证304.25万张。

  “因为只有拿到居住证,他们才能获得享受到当地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资格。这就促进了流动人口更加和谐地融入到城市当中,更能让他们在异乡体会到家的归属感。这就是新旧条例之间最大的区别。”邱福明说。

  下一步,福建省公安厅也将根据《条例》的要求,进一步保障流动人口应享有的便利,推动建立凭居住证等条件在居住地落户的政策通道,引导居住证持有人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陈小兵表示,公安机关将充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现有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利用互联网、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媒介,拓展社会化便民渠道,实现对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证件管理、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的综合管理。(记者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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