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省检察院党组决策部署和陈勇检察长指示要求,把助力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突出的公益保护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于1月30日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切实抓好自身疫情防控、有效保障办案人员安全的基础上,结合公益诉讼检察督促、协同、兜底的职能特点,准确把握与疫情可能存在关联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处理,加强与行政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的协调沟通,稳妥有效地助力地方疫情防控工作。重要线索第一时间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上级检察机关。
截至2020年2月13日,全省检察机关共发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1件,已立案13件,发出诉前公告10件,诉前检察建议2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重点关注野生动物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疫等领域公益保护情况及安全风险,注重发现案件线索。加强与农业、渔业、森林公安、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相关治理措施,严格依法及时处置,强化源头防控。对于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加大办案力度,加强督办和指导,提升办案质效,积极稳妥有效地助力地方疫情防控工作。
三、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完善案件线索发现、双向移送等机制。刑检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可能属于公益诉讼范围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在办案过程过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刑检部门,形成办案合力。
四、结合案件办理,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领域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及时进行宣传报导,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真正起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办案效果。
附:部分案件基本情况
一、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崂山区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时发现,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动与刑事检察部门对接,调取刑事案卷,调查论证两益受损情况。经调查发现,2018年1月以来,宋某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5只,共计37.7斤,涉案金额人民币31703.1元。同时,青岛市森林公安局崂山区分局在某酒店扣押穿山甲死体1只,重10.3斤。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宋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予以立案。目前,青岛检察机关已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胡某某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崂山区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时发现,胡某某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动与刑事检察部门沟通对接,认真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胡某某非法猎杀红胁绣眼鸟4只、黑尾蜡嘴雀4只、黑头蜡嘴雀4只、金翅雀4只、白头鹎20只等共计90只陆生野生动物,涉案金额约人民币30500元。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并未承担侵害“两益”的民事责任。崂山区院遂依法对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予以立案。目前,青岛检察机关已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滕州市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联动,提前介入,引导补充完善证据。经调查发现,章某某通过微信从四川刘某(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三只蜥蜴。其中,两只为平原巨蜥,一只为尼罗河巨蜥,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章某某将三只蜥蜴放在其承包的滕州市某动物园,供游客观赏。2020年1月13日,滕州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4日,滕州市院在正义网发出诉前公告,拟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四、张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梁山县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时发现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立案,并会同刑检部门共同展开调查后发布公告。经调查发现,张某某在梁山县某镇附近非猎区的树林里,多次用弹弓射杀野生斑鸠,出售给李某某牟利。截至2019年9月,张某某累计销售给李某某野生斑鸠1000余只,获利约人民币5000余元。李某某非法收购野生斑鸠后进行宰杀,并对外出售。同时,民警在李某某家中查获宰杀的野生斑鸠912只、野鸡死体9只、野兔死体15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会同刑事检察部门深入座谈讨论,列出进一步调查提纲交由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时积极联系梁山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专家,委托对张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赔偿费用进行评估,拟对张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五、赵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赵某某、周某、张某某多次在东明县某镇一带农村等禁猎区,违反狩猎法规使用夜间照明方式非法猎捕壁虎。曹县人民检察院接收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的赵某某等三人非法猎杀案件后,及时跟进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围绕“两益受损的论证与认定”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意见,并与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多次沟通交流,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充分评估后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发现,赵某某等人多次在禁猎区非法猎捕属于国有保护动物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壁虎,销售牟利,且数量较大,侵害了公共利益。该三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于2020年1月17日发出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没有法定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曹县人民检察院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六、杨某某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乐陵市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杨某某非法狩猎案时,发现杨某某非法狩猎行为,可能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后发现:2019年5月,杨某某非法捕猎、收购的蟾蜍和蛙为中华蟾蜍4300只,黑斑蛙4只,其中4271只存活,共造成32只蟾蜍、1只黑斑蛙死亡。根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录》,中华蟾蜍、黑斑蛙均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乐陵市院就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