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大常委会修改《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21-08-18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辽宁长安网讯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对《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与相关上位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了维护法制统一,营口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民法典《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8月4日开始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限制业主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条例》增加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配合其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对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修改后的《条例》对物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为打造社会基层治理新格局提供了法律支撑,将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43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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