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通过
原标题:开启民族团结进步新征程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票通过
在民族工作的远征中,西藏开启了崭新的又一程。
2020年1月11日16时12分,拉萨,西藏人民会堂,在代表们热烈持久的掌声中,《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票通过!
积极回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期待,在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一部关于西藏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法规就此诞生。
其实,像空气、像阳光,民族团结早已融入了西藏各族干部群众工作与生活的日常。那么,这部符合宪法精神、体现西藏特色、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的良法,是如何诞生的?
立法恰逢其时
西藏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有藏、汉、回等45个民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口占91.83%。
血脉相融,由来已久。在千百年的历史进程中,各民族在这里繁衍生息、相互交融、携手并肩、团结奋斗,共同开发、保卫、建设着祖国西南边陲这块辽阔美丽的疆土,创造了西藏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族人民历经民主改革、成立自治区、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在祖国大家庭中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创造了短短几十年跨越上千年的人间奇迹。
时间的坐标聚焦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西藏工作,深切关怀西藏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论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了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给隆子县玉麦乡群众回信要求西藏干部群众做“神圣国土的守护者、幸福家园的建设者”……在2019年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为西藏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开启了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新征程。西藏各族人民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开展反分裂斗争、坚定不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坚定不移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定不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坚定不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各项事业不断取得新成就。
2012年以来,西藏通过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申报命名全国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全国及省区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等方式树立典型,涌现出了以拉萨市河坝林社区、日喀则市江洛康萨居委会等一批民族团结进步典型,形成了人人争当民族团结模范、人人为民族团结作贡献的时代特色。
然而,西藏作为特殊的边疆民族地区,是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和生态安全屏障,又处于同西方敌对势力和境内外敌对势力、分裂势力斗争的前沿。西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国家统一和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自治区党委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2017年提出“努力把自治区建成全国先进的民族团结模范区”的决策部署。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西藏民主改革60周年之际,一部《西藏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的良法呼之欲出。
“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关于治边稳藏重要论述的有力举措,是巩固西藏和平解放60多年来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迫切要求,是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任务,努力把自治区建成全国先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现实需要。”区内外专家学者纷纷表示,开展民族团结立法恰逢其时。
反复打磨形成
世间美好的东西都需要时间来打磨。同样,一部良法的诞生,除了需要时间,更需要坚强的领导、有力的组织、深入的论证、反复的修改。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立法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地方性立法工作,区党委高度重视,区党委书记吴英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区党委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经过认真调研、征求意见和论证协调,历经8轮修改,拟定了民族团结进步法规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9年8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收到区政府提交审议的法规议案后,区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洛桑江村为组长的民族团结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抽调精兵强将,全面启动立法审议修改工作。在初审阶段,我们就召开了两次专家咨询论证会,区内外民族、统战、法学等领域的38位领导、专家学者围绕立法目的、方向、原则,对法规的标题、框架、内容、逻辑等进行论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亦峰说道。
为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民族团结进步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民族团结进步立法目的与区党委意图高度契合,洛桑江村多次向吴英杰书面汇报工作进展,请示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向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齐扎拉,区党委常务副书记、区政协党组书记丁业现及其他区党委常委征求意见,为法规草案修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九届区党委第113次常委会会议听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专题汇报,研究审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草案。
周亦峰介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民族团结立法领导小组会议5次,主任会议7次,常委会议3次,专题研究和审议《条例》草案。工作专班全体工作人员认真梳理、反复推敲,逐条认真修改,先后修改了20余稿,最终形成了《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的修改制定,历经一年时间,在北京、西藏先后召开了6场专家咨询论证会,通过书面发函、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140位领导、专家,437位各级人大代表,7地市、23个部门、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1424条。
为了准确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在审议的不同阶段,《条例》草案的修改得到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工委、中国法学会和许多长期从事法律工作、民族工作、曾在西藏工作的老领导、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彰显西藏特色
《条例》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社会协同、宣传教育、创建表彰、组织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48条。
从标题的修改到框架结构的调整,从具体条款的完善到标点符号的修改,《条例》的诞生无疑经历了一个艰辛的修改打磨历程。区人大民宗外侨委民宗处处长刘玥说,因为这部法规的特殊重要性,工作专班慎之又慎,如关于《条例》的体例,是采用通稿还是分章;关于《条例》名称,是“创建模范区”还是“模范区创建”;关于章节标题,是“工作职责”还是“创建职责”,是“社会责任”还是“社会协同”;关于民族事务部门的职责,是放在哪里表述更为合适等,有时候因为意见不一致,大家争得面红耳赤。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的一些省、区也先后出台了关于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立法,但是侧重点各有不同。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处处长尼玛卓嘎表示,西藏将目标确定为模范区创建,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追求,为全区各族人民、各行各业树立了“模范”的价值导向,符合中央及区党委精神,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取得的卓越成就相契合,具有时代特色,彰显了立法前瞻性。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创建更应体现和突出党的领导。为此,总则第七条规定了民族团结模范区的创建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自治区成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党委领导下统筹推进创建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西藏文化是中华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针对文化在西藏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中的重要地位,《条例》第十一条中规定“西藏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格萨尔、藏戏、唐卡、藏医药等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结合西藏存在的特殊矛盾及宗教工作实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民族团结进步思想、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等宣传教育,自觉抵制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破坏。”
结合中央关心西藏、全国人民支援西藏的实际,《条例》在第三十四条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评选条件中明确“在对口援藏工作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作为模范评选条件之一。
《条例》还将“社会协同”单列一章,突显社会各界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中的责任,发挥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作用,发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的引导作用,鼓励各类企业参与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倡导公共场所、公共服务行业等将民族团结进步相关内容纳入行业守则、规章制度,强化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注重家庭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中的重要作用。
新故相推舒长卷,笃定前行梦高飞。《条例》的诞生,为西藏的长足发展、长治久安和民族团结提供了法制保障,开启了西藏民族团结进步新征程。这无疑在西藏乃至全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书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