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原标题:《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月1日起施行

  给民营企业吃一颗法治“定心丸”

  1月16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我们一直讲要给民营企业吃‘定心丸’,法律是最好、最强的制度定型,因为它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强制力,让民营企业可预期。”浙江省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主任章靖忠评价称,《条例》最大的突破在于用地方性法规来确定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市场地位、合法权利、保障措施等,创设了具体的法律规范,这是真正的法治“定心丸”。

  

  立法先行创发展新优势

  浙江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民营经济的重要发祥地,民营经济是浙江发展的一张金名片,是浙江经济的最大特色、优势和资源。

  为推动和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保障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走在全国前列,浙江有必要发挥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作用,在民营企业立法上先行一步,从立法制度设计上予以创新和规范,破解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而再创浙江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书记徐旭介绍说,在省域层面率先出台《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是浙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是浙江以“三个地”的政治优势自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重要体现。

  制定《条例》是总结提炼浙江经验提出新时代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浙江方案的实践需要。浙江在出台了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以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为题开展地方立法,属全国首创,体现了浙江特色,符合浙江改革先行实践的发展要求,也可以为全国的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贡献浙江智慧和浙江方案。

  

  回应民企生产经营难题

  根据省委部署,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立法工作。

  在省政府提出议案以后,省人大常委会广泛深入开展调研,3次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在草案修改阶段,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省市县有关单位、不同行业领域民营企业家、相关协会商会、金融机构、法律专家等参加的各类座谈会论证会50多次,累计征求意见达1200余人次,收集修改意见1500余条。

  因民营企业发展促进立法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社会关注度高,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草案又被提请省人大会议专门审议。

  《条例》回应了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碰到的市场准入、融资难题、人才难留、制度壁垒等难题,从平等准入、保障措施、权益保护、行政行为规范等方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民企活力、创造力,实现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权利、机会、规则平等,构建有利于浙江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记者了解到,《条例》填补了立法上“民营企业”定义的空白,提出民企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原则,首次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对银行保证担保使用规范等制度作了创制性规定,对规范政府行为,约束有形之手作了重点规定。

  《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及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在促进民企健康发展中应发挥的相应职能,并围绕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为民企打造公平竞争环境,针对民企反映突出的因所有制不同产生的不平等问题作出规定,如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企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民资控股;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贷款条件等方面不得设置不平等标准或条件。

  

  民营企业代表热议点赞

  大会议期间,《条例》草案成为人大代表热议的话题,《条例》的出台尤其赢得了民营企业家代表的点赞。

  全国政协委员、省工商联主席,富通集团董事长王建沂认为,《条例》中写入了“民营企业党建、促进‘两个健康’、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等内容,将成为驱动浙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浙江省人大代表,康奈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蔡发荣说,《条例》将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从行动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带给民营企业家更大底气和发展信心,也将促进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全国人大代表、森马集团董事长邱光和说,《条例》有很多突破。比如,在保障措施上更加具体,特别是在金融保障方面,方法、路径更多,力度更大;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上允许民营资本控制,同时明确提出民营企业应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等。

  全国人大代表、万丰奥特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陈爱莲认为,《条例》关键在于贯彻和落实。《条例》涉及部门多,这也是考验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试金石,需要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担起责任,多方联动,相互补台,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一切合法合规的便利。 (王春 范加龙)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