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疫情防控决定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原标题: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月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在我省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专门制定的一项法规性决定,为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供了法治支撑,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控工作形成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紧急立法 非常时期的应势而为

  “作出相应决定是非常必要的。”在向省人大常委会作相关说明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我省流动人口多,同时地区差异较大,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目前,正处于节后各类人员大量外出流动、企业即将集中复工的重要时间节点和“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的关键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明确要求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此项决定,正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支持和促进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依法防控疫情的实际行动,是一项防控急需、应势而为的紧急立法,对于运用法治力量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责任 着眼防控的有效性

  决定共十一条,首先明确了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要求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决定明确了各类工作主体的防控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实施地毯式滚动摸排,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

  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明确责任的同时,决定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社区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决定对基层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予以了明确。

  

  公开透明 强化抗疫的坚定信心

  营造众志成城的良好社会氛围,离不开疫情信息的公开透明。决定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和健康宣教,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决定同时规定,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人大监督和司法保障功能,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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