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9442人,同比上升21.7%。罪名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占全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79.2%。办案发现,该类犯罪呈现三方面趋势,需强化防范、依法打击。
一、非食用物质在食品中被非法使用或滥用。检察机关办案发现,一些农药、兽药或其他非食用物质被非法使用或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相关犯罪手段迭代更新,危害叠加升级。
二、通过网络直播、微商等方式层层销售。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该类犯罪销售模式逐渐由传统实体店销售转向网络营销。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直播、微商等方式层层销售,通过虚假宣传、给予返利等形式吸引大量消费者。这种模式短期内可将销售范围覆盖到全国甚至境外,受害人分布范围广,侦查取证难度升级。如,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告人生产添加西布曲明的“瘦身咖啡”后,制作销售网站、虚假防伪二维码等,通过网络渠道销售至全国各地,销售金额830余万元,危及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
三、犯罪产业化、链条化趋势明显。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借助合法公司的外衣,采用企业化经营方式制售伪劣食品,内部组织严密,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各个环节均有专人负责,犯罪隐蔽性、反侦查能力强,打击根除难度大。如,检察机关办理一起假冒某知名品牌烤鸭案发现,该案已形成上游提供假冒包装材料—中游小作坊加工制作—下游向导游销售—末端经由导游向游客出售的完整犯罪链条。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生产等犯罪,切实保障民生福祉。”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积极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一是始终保持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高压态势。自2021年6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联合开展为期三年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农药兽药残留严重超标、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禁、限用物质犯罪,通过挂牌督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加强对下指导等,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在具体办案中,注重全链条打击犯罪,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深挖犯罪,彻底铲除犯罪源头、摧毁犯罪网络。综合运用自由刑、罚金刑、职业禁止、禁止令等组合量刑建议,提高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本,确保形成有力震慑。二是主动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各地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共享、线索通报、联席会议、联合督办、专项督查等方式,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强化协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积极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形成打击合力。注重强化类案监督,努力通过监督一案,实现影响一片的效果,推动食品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三是积极参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综合治理。各地检察机关对案件中反映出的食品监管部门或涉案单位制度机制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加强法治宣传,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7”世界食品安全日等重要节点,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公众提高对伪劣食品的辨识能力,增强法治维权意识。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态势,更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2111/t20211115_342491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