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执行野生动物“禁食令”应张弛有度
张智全
只有在执行中真正做到张弛有度,才能在确保“禁食令”的执行力与不损害正常的野生动物养殖之间实现平衡兼顾。
野生动物“禁食令”出台后,龟鳖蛙这类餐桌上常见的两栖动物是否还能继续人工养殖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对此,农业农村部3月4日紧急印发通知,明确中华鳖、乌龟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物种管理。这意味着人工养殖的龟鳖不在“禁食令”范畴(3月5日中国新闻网)。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食用野味的危害性,并达成了全面“禁野”的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此通过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迈出了依法禁食野生动物、从源头上筑牢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一步。为落实野生动物“禁食令”,不少地方及时立法,对禁食的野生动物名单逐一予以明确。此前,深圳市在地方立法中,将人工养殖的龟鳖列入禁食行列,引发广泛关注。此番农业农村部重申人工养殖的龟鳖属于经济水生动物,不在禁食行业,回应了民众关切,契合了当前龟鳖人工养殖行业的现实需要,不失为理性的务实选择,值得充分肯定。
有研究表明,滥食野生动物容易引发急性传染病,导致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因此,从保障民众健康安全和预防疫情大规模传播的角度考量,立法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并通过强有力的执法将滥食野生动物“禁食令”落到实处,势在必行。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野生动物“禁食令”的全面执行,并不是简单地搞“一刀切”,还需要对不太可能引发急性传染病的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区别对待。从这种角度上讲,把用于合理利用目的而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纳入禁食范畴,是对“禁食令”的扩大化理解,不仅有悖立法意图,也会给正常的野生动物养殖业造成误伤,必须慎之又慎。
故此,在全面执行野生动物“禁食令”时,就应坚持张弛有度的执法思维,做到既最大程度确保治理效率,又避免可能造成的误伤。具体到人工养殖的龟鳖是否有必要禁食,关键看其是否被纳入了法定的禁食范畴单。目前,我国相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未把人工养殖的龟鳖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而是将其作为《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允许人工养殖和食用,且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也证明,食用人工养殖的龟鳖诱发急性传染病的概率极小。显然,把人工养殖的龟鳖纳入“禁食”黑名单,既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科学依据,在处理时应多一份理性。
尤为重要的是,野生动物“禁食令”的执行,涉及相关养殖业的正常发展,更应在执行中做到张弛有度。龟鳖的人工养殖,目前已成为不少地方农民脱贫致富的支柱产业,显然不能“一刀切”地将其纳入禁食范畴,而应本着保障民众健康安全与合理利用的平衡原则,予以区别对待,才是上策。
总之,全面执行野生动物“禁食令”,既关乎生态文明的建设,又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集国计民生于一体,能否在正确理解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精准施策地执行,事关重大。只有在执行中真正做到张弛有度,才能在确保“禁食令”的执行力与不损害正常的野生动物养殖之间实现平衡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