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员工感染病毒企业岂能概不负责
杨玉龙
无论从法律还是从情理角度讲,员工都有必要如实汇报身体状况、个人行程、是否有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甚至进行相关承诺。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操作中,劳动关系双方也须遵循法律边界。
目前,不少企业陆续复工,员工也重返岗位。有企业在复工前,要求员工先签承诺书。承诺书往往涉及员工身体状况、个人行程、是否有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不过,有员工发现,有些承诺书出现“个人感染病毒,企业概不负责”等内容(3月5日 《工人日报》)。
疫情防控期间,用工单位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既是为了企业的安全发展,也是对其他员工生命的负责,更是疫情防控措施使然。无论从法律还是从情理角度讲,员工都有必要如实汇报身体状况、个人行程、是否有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甚至进行相关承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操作中,劳动关系双方也须遵循法律边界。
诚如律师作出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在制订承诺书时,不得有排除员工权利、免除企业义务、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不合法内容。这也就意味着,与防疫有关的合法内容可以签署,但如果承诺书中有“员工个人感染病毒,企业概不负责”等排除员工的权利、免除企业义务的条款,就是无效的,且从情理上说不过去。
即便根据国家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感染疫情未被纳入工伤范围。但是,企业依旧不能置身事外。比如,应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在医疗期内,除员工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不能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
从情理角度讲,员工个人不幸感染身患新冠肺炎,这已是不幸,企业理应对涉事员工多些关爱才对。无论是资金物资帮扶,还是心理关怀,这些均不能缺位。毕竟,员工权益和健康维护好了,企业复工才能顺利。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这样的形势下,用工单位更应该多些“以员工为本”理念。
当然,面对承诺书,员工自身既要增强法律意识,又要讲诚信。比如,若员工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可以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层面讲,员工当明晰其中利害关系,别因任性触犯法律。
在疫情形势下,就须共克时艰。员工应该明白,企业生存下来了,自己才有饭碗,才能养家糊口,因此必须配合企业的疫情防控措施;于企业而言,应认识到,员工权益和健康维护好了,企业才能拥有事业发展之基。所以,具体到签订承诺书等方面,劳动关系双方理应认真对待,尤其是企业方面应摒弃“员工个人感染病毒,企业概不负责”错误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