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生物安全领域公益诉讼
刘丽娜
2月14日,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特殊背景下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生物安全”这一概念更像是学术研究领域的范畴,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似乎没有交集。其实,生物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与我们的生存与发展都密切相关。
当前,我国面临的生物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对公众生命健康乃至国家安全提出了新挑战。2003年出现的SARS在极短的时间内蔓延到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造成900余人死亡。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和肆虐,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同时,也对社会经济健康发展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生物安全行政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配套出台了相关生物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但是,我国生物安全领域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生物安全法尚未出台,尚未制定防止国家重要遗传资源和基因数据流失的法规;二是生物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保障能力不足,生物安全所涉及的标准体系尚不健全;三是生物安全的监管体制欠缺,部分生物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公众生物安全意识薄弱。
针对我国生物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任务,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与启示,构建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显得尤为必要。一是要尽快通过立法确立维护生物安全的基础性制度,尽快出台生物安全法,据悉,生物安全法草案已于2019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重视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刘丽娜工作,并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治理体系;三是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严格明确各方面责任,构建完备的国家生物安全体系。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而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针对这次新冠肺炎疫情,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生物安全的公益诉讼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所列举的范围,但是以积极稳妥的态度,探索“等”外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乃是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贯彻和落实,也是对人民群众因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对公益保护需求日益增多的一种积极回应。
事实上,无论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还是食品药品安全,都与生物安全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应结合司法实践,积极稳妥探索扩大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在抗击疫情的形势下,积极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职能,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