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智慧“依法从严”办理涉疫犯罪案件
何荣功
为了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最高检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涉疫情案件办理工作,提出明确指导意见,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也陆续发布相关典型案例,这些举措对有力地惩治涉疫违法犯罪,及时规范司法机关办案,都起到了“及时雨”的效果。
对于疫情防控,中央明确强调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这不只是中央对依法防控疫情重要性的宣言和原则性阐述,更是中央针对实践中已出现问题的重视与具体要求。为了保证涉疫犯罪依法从严的正确贯彻落实,有效避免适用偏差,以下方面问题值得重视:
第一,全面、科学理解依法从严的内涵。依法从严旨在要求执法司法人员在法治框架和法律规定限度内从严适用法律。其中,依法是基础,从严是方法论,失去了依法这一基础,从严的方法势必出现方向偏差。特殊时期,快速办案机制值得提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能够起到好的社会效果。但是,
“依法及时严惩”要求司法人员对案件不仅要办得及时,办得快,体现从严惩处,关键还要办得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办得好,绝不能把依法从严简单地理解为案件要以尽快的速度结案,一定要在法定刑幅度内尽可能对犯罪者从重处罚。
第二,依法从严也应重视从宽情节的适用。成立犯罪需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要综合考虑全案的事实与情节,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认定也不例外。某一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刑事立案,是否需要起诉和定罪判刑,司法机关要全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和情节,不能因为眼下强调依法从严惩治,就不重视从轻、从宽情节对于案件处理的意义。疫情特殊时期,犯罪的情况仍然是复杂的,对于制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损坏医疗设施等行为,要积极体现从严处罚。但是有的案件中不排除行为人也是疫情的具体被害人,其做出违法犯罪行为若确属事出有因,未必就需要简单地从严惩处;有的行为人因一时冲动实施了违法行为,事后真诚悔过,也未必需要“一刀切”地从严;有的行为人犯罪后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未必一定要坚持从严惩处并诉至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注意对犯罪原因多些调查了解,区别情况,具体分析,避免案件的简单化、粗暴化处理。
第三,依法从严并不排斥从严把握犯罪适用立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从性质上讲,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害物质罪并列规定,无疑属于重罪。根据刑法规定,本罪还属于具体危险犯。为了明确涉疫情场合本罪的合理适用,《意见》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而且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故意的场合,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明显,《意见》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采取了从严把握的立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行为,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值得注意的是,刚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三批)指出,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也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应注意充分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报复社会目的和恶意传播的故意以及客观上是否造成了人员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第四,重视司法智慧对案件办理的意义。无论是依法从严的正确把握,还是刑法条文的科学理解与适用,都不单是一项操作技术,需要司法智慧。作为最强烈社会谴责机制的刑罚,任何时候其适用都必须慎重。越是特殊时期,越要重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越是困难的时期,我们越需要团结最大多数,惩罚极少数;严惩凶恶犯罪,宽宥轻微犯罪;越要重视矛盾纠纷的化解,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