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酒后殴打执勤民警,男子妨害公务定罪判了!
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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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日,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殴打人民警察的妨害公务案,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详情
2020年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步行至鸡东县鸡东镇二百路口红绿灯处,让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交警驾驶警车送其回家,期间孙某某多次摘掉自己的口罩,并用手拍打警车、用脚踹警车,后孙某某被其母亲推走。在鸡东县二百火车道口北侧20米处,孙某某又拦截执行巡逻任务的警车,在鸡东县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孙某某又将鸡东县公安局东风派出所警车拦截,鸡东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何某某依法对孙某某进行警告和阻拦,孙某某不听劝阻,用手打向何某某面部,导致何某某面部受伤,民警随即将孙某某传唤到鸡东县公安局东风派出所。2020年2月17日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何某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孙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快速审结
鸡东县公安局东风派出所于2020年2月19日对该案立案侦查。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9日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鸡东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人民警察,应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庭审结束后,孙某某感到非常后悔,并表示以后一定会好好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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