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1-12-24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强化寄递安全监管 推进寄递安全问题治理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陈国庆

  近年来,随着我国寄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运毒品等违法犯罪呈现大幅上升态势。检察机关对办理的寄递违禁品犯罪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经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于2021年10月20日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了“七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12个有关部门,推动强化安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将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寄递安全问题,多次强调要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加强快递队伍建设,做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守护者。近年来,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改进监管机制,推进邮政业高质量发展,使我国形成世界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寄递市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便利了人民生活。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邮政业全力保障防疫物资和群众基本生活物资运递,赢得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

  随着邮政业的迅猛发展,寄递安全防控难度也在加大,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运毒品、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多发。最高检通过调研了解各地寄递毒品、暴恐音视频、枪支爆炸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情况,收集了一批典型案例,并赴江苏、安徽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同时还向国家禁毒办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期间,最高检先后指导江苏、浙江、内蒙古、四川、广西等5个省级检察院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制发了关于寄递毒品等问题的检察建议。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制发类似检察建议122件,对推动强化寄递安全监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反映出一些整改不到位,落实难度大,需要从更高层面推动解决的问题。

  为此,最高检全面调研分析寄递违禁品犯罪相关情况和寄递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起草了检察建议稿,走访国家邮政局听取意见。2021年9月9日,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寄递违禁品问题检察建议。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第七号检察建议。

  制发“七号检察建议”,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肩负着重要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在依法办理各类案件的同时,积极延伸司法办案效果。制发“七号检察建议”,对于推进寄递安全问题治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七号检察建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寄递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强化安全监管的建议两个部分。

  检察建议书主要指出以下问题:

  一是寄递安全监管与行业发展形势不匹配。寄递行业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安全监管意义重大。近年来不法人员利用“网络+寄递”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大幅攀升,但寄递行业监管涉及多个管理部门,邮政管理力量薄弱,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安全问题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短板。

  二是寄递新业态存在监管盲区。近年来,同城直送、众包配送和智能快递柜等新业态不断涌现,但没有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制度。同时,物流寄递、跨境寄递数字化、网络化日趋复杂,一些大宗货物托运行业也从事寄递业务,安全监管职责主体不清。

  三是寄递安全监管力度亟待加强。目前寄递安全监管预防举措不多,运用信息化手段监管能力不足,常态化有效监管难以落实。邮政管理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协作配合不够,以案倒查抓整改不及时,未有效排查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四是寄递安全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寄递企业常常更重视绩效与业务量挂钩,轻制度监管执行,为压低成本违规招揽客户资源,甚至恶性竞争,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制度在执行中流于形式。

  五是寄递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不足。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防范寄递违法犯罪的意识能力有待提高。从业人员参与寄递安全监管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利用工作便利参与寄递违禁品犯罪。

  检察建议书主要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邮政业发展与安全。建议全面深入调研寄递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新时代强化寄递行业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充实监管力量。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完善体制机制,努力理顺并解决寄递统筹监管困难的问题,确保寄递安全监管与行业发展相适应。

  二是厘清职责范围,加强对寄递新业态的监管。建议对同城直送、众包配送和智能快递柜等寄递新业态,以及大宗货物托运行业从事寄递业务等问题,商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完善行业规范,消除监管盲区。对电商平台、物流平台、跨境寄递等安全监管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商有关部门研究职责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责任。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强化寄递安全监管。建议完善寄递行业日常监管、行业自律、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增强监管实效。加大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力度,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或明察暗访等方式,实现常态化监管。推进寄递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研发集信息采集、监管、巡查、预警、溯源等为一体的寄递分析系统。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协作机制,及时移送寄递违禁品案件线索并对公安、司法机关反馈的寄递企业涉案情况作出行政处理,督促相关企业全面整改。

  四是完善监管机制,压实寄递企业主体责任。建议完善寄递行业准入机制,提高寄递企业及相关营业网点的准入硬件、软件要求,实现企业经营场所、查验设备、管理制度的标准化、规范化。细化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的操作规范,推广验视留痕、人脸识别、二维码扫描、寄递系统与身份信息绑定等经验做法,推进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制度落地落实。督促寄递企业加大物品验视和安检环节投入,逐步配备智能化程度高、便于携带的安全检查设备和专业检查人员。健全行业诚信制度和退出机制,将寄递企业涉案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健全行业组织,引导寄递行业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培训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和应对能力。建议健全从业人员考评机制,适当提高关键岗位入职门槛。完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邀请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开展预防和处置寄递违法犯罪专题培训。积极开展预防寄递违禁品宣传,在寄递网点等经营场所张贴、播放宣传资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社会媒体开展宣传教育。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积极支持、配合国家邮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抓好“七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切实推动寄递安全问题治理,推动新时代邮政业高质量发展!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郭某明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明,男,1989年12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李某君,男,1997年9月出生,无业。

  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郭某明通过VPN“翻墙”使用境外网站注册Telegram软件,以“隔壁老王叔”的网名创建聊天群组并在该群组内发布贩卖毒品大麻的信息。购毒人员通过该群私信郭某明下单购买大麻,并以比特币、门罗币等数字货币向其支付毒资。被告人郭某明先后四次通过上述方式向傅某某等人贩卖大麻51.01克。另查,2020年7月31日、8月4日,被告人郭某明先后两次通过Telegram软件向他人购买毒品大麻,并约定以寄递方式交付。被告人李某君先后两次帮助他人将装有大麻的包裹通过快递邮寄到郭某明提供的收件地址。同年9月2日,公安民警在西安市碑林区某快递网点查获被告人李某君第二次邮寄快递包裹内的大麻99.03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12月10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郭某明、李某君提起公诉。2021年2月2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受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时,发现该案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案主犯郭某明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较为单一,导致案件证据链条无法形成闭环。二是现有证据不能锁定被告人郭某明就是涉案群主“隔壁老王叔”。三是被告人郭某明与购毒人员交易使用比特币、门罗币等数字货币,调取相关证据较为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提出如下意见:一是建议转变侦查思路,采取技术手段调取对应的Telegram账号云端聊天记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制作电子远程勘查笔录。后公安机关查询到三个账号均为“隔壁老王叔”的小号,且均发布过相同文字的贩毒广告,从而确定了被告人郭某明系贩毒通讯群群主的事实。二是要求公安机关通过区块链信息查询,查清购毒人员提供的贩毒人员收取比特币的链接地址和被告人郭某明网络钱包地址之间是否存在“虚拟货币”的流转。后经取证,发现被告人郭某明网络钱包地址接收过购毒人员支付的比特币,进而确定被告人郭某明收取毒资的事实。最终通过不断完善证据链条,促使被告人郭某明认罪,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二)及时追诉漏罪。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检索同类案件的判例,发现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的某被告人也是通过Telegram软件向“隔壁老王叔”购买大麻。检察人员认为该判决认定的犯罪时间、犯罪手段和本案相似,极可能是被遗漏的郭某明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故要求公安机关调取该案的案卷材料。经审查发现,该判决书中的“隔壁老王叔”在Telegram软件贩毒使用的Telegram账户名、头像均和本案被告人郭某明一致。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被告人郭某明进行提审,其对该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及时追诉了该起遗漏的犯罪事实。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大麻滥用和网络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特别是贩毒分子利用境外网络平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便于隐匿身份、信息传播迅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创建网络群组,使用“虚拟货币”结算,通过寄递渠道完成毒品交易,使案件办理难度加大。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通过电子远程勘查提取电子数据,调取账户信息,破解作案手机,调取快递单,完善证据链条,及时追诉遗漏的犯罪事实,最终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有力打击了新型网络毒品犯罪。

  案例二 唐某来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来,男,1970年7月出生,某公司职员。

  2019年7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来明知他人贩卖毒品,受人指使接收他人通过某快递邮寄的毒品,并将该毒品存放在上海市某小区楼下的四个快递柜内,后将取件码发送给他人。购毒人员从他人处取得取件码后从其中一个快递柜中取得毒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他快递柜中查获出剩余毒品疑似物3包。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重4.5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来涉嫌贩卖毒品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唐某来一案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唐某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侦查,完善证据链条。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本案系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被告人唐某来与购毒人员之间无直接联系,并且贩卖毒品的上家尚未到案,证据较为单一,被告人唐某来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为夯实证据、厘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比对唐某来与购毒人员联系的上家电话号码、快递柜取件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结合毒品扣押称重笔录、鉴定意见和两人的言词证据,形成了可以互相印证、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唐某来在上家指示下,将毒品放入快递柜中贩卖给购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查获的毒品情况,准确认定了被告人唐某来参与贩卖毒品的数量。

  (二)向邮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立足本职,针对在多起毒品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监管盲区和漏洞,先后向上海市宝山邮政管理局、上海市黄浦邮政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就切实做好收寄验视,强化智能快递柜的备案、检查工作,加强寄递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建议。宝山、黄浦邮政管理局书面回复表示已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管控,同时提出监管力量不足、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等难题。针对这些问题,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宝山邮政管理局会签《关于建立邮政监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机制的意见》,从深化信息共享、强化业务交流、开展专项检查、建立联席会议、优化执法监督、遵守保密规定等六个方面,明确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邮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监管合力,为寄递行业禁毒工作注入检察力量。

  【典型意义】

  在办理利用智能快递柜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被告人作为毒品贩卖链条中的一环,在上家未到案、与下家无直接联系、钱货分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短信记录及关联人员供述等证据的补强和固定,确保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延伸检察职能,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犯罪分子利用快递、智能快递柜漏洞寄递毒品等问题,向邮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邮政监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机制,为寄递行业禁毒专项工作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三 段某喜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段某喜,男,1982年10月出生,农民。

  2018年8月初,被告人段某喜与洪某(另案处理)分别驾乘车辆从云南省石林县出发前往重庆市。同年8月7日,一个以收件人为李某的涉毒邮包通过某快递从云南省瑞丽市邮寄至重庆市九龙坡区。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段某喜与快递员约定了取货地点,但二人在邮包签收过程中,被告人段某喜拒绝签收。随后,段某喜将收件上的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洪某,后洪某向快递员领取包裹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距离该接货地点100米左右的公路边将段某喜抓获。公安人员从洪某接收的包裹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9袋,共计净重3407.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5.0%至15.9%。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18年12月2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被告人段某喜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段某喜归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经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收集大量证据后,段某喜在开庭审理前表示认罪认罚。庭审中,段某喜对于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法院采纳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2019年2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段某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审查发现的问题。本案系典型的寄递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指使他人收取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查办难度大。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被告人段某喜对其指使洪某收取包裹的行为均予否认,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段某喜所持有的手机因技术原因不能破解导致无法获取更多的破案线索。对于段某喜的犯罪行为,负责取包裹的洪某仅能指证段某喜让其收取包裹,虽然洪某的手机中确有他人指使洪某前往毒品交易地点收取包裹的信息,但是无法锁定指使人确系段某喜。负责派送快递的唐某只能证实段某喜系疑似收取包裹的人员,但电话非段某喜所留,在案证据与段某喜的关联性无法建立。对于段某喜指使洪某收取包裹以及段某喜对包裹内藏毒主观是否明知存在诸多疑问。

  (二)自行侦查的情况。检察人员对本案进行了自行侦查。一是查看现场,以现场为中心重组证据。对取货现场的路口、周围的方位和设施、监控镜头等进行查看,对路面距离进行测量,对案发时被告人段某喜的位置变化、被告人和快递员的位置、被告人在洪某到达现场后的位移情况等进行了模拟重演,解决了言词证据和客观性证据关联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询问证人洪某和快递员唐某。公安曾询问洪某和快递员唐某,但部分细节未能查清,检察人员自行对两名证人进行询问。将案发过程中所有客观性证据梳理后,以时间轴进行整合,通过询问证人,使证人证言与客观性证据进行关联,还原案发详细经过。三是围绕段某喜的经历、行动轨迹调取客观性证据。段某喜辩解其具有正当工作,到重庆目的之一是考察冻货生意。检察人员围绕段某喜的经历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其无正当职业,在案发前不久因贩卖毒品曾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具有涉毒的经历。段某喜辩解此次到重庆顺便游玩,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调取了段某喜的车辆通行记录、所到之处的监控视频等资料,显示段某喜到重庆直至被抓获为止的活动轨迹,均系以案发现场为核心,其辩解内容无证据印证,亦不合理。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分子指使他人收取寄递的毒品,零口供案件多,证据较为单一,将在案证据与犯罪事实构建起关联性尤为重要。检察人员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发挥司法亲历性,积极开展自行侦查工作。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充分发挥通话清单、监控视频以及电子证据等客观性证据的作用,通过出示客观证据的方式进行针对性讯问,还原案发经过及相关证据与被告人之间的关联性,完善证据体系,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

  案例四 某速递有限公司、苏某生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速递有限公司。

  被告人苏某生,男,1970年11月出生,某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17日间,苏某生明知韩某(另案处理)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作为毒品邮寄给他人,在向韩某收取高于市场价的寄递费用后,先后7次将韩某更换包装箱后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通过其经营的速递有限公司寄递到广西等地,共寄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箱(含磷酸可待因192.24克),获利人民币2842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17年12月25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某速递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生涉嫌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7月24日,南靖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某速递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苏某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审查发现的问题。2017年6月16日,南靖县公安局将苏某生涉嫌运输毒品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一是主观明知的证据体系较为薄弱。苏某生供述不稳定,侦查阶段后期翻供,否认其明知寄递物品为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二是公安机关遗漏起诉单位犯罪。某速递有限公司为一人独资企业,苏某生作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业务等运营事项具有决定权,为赚取高于市场价的寄递费用,在明知他人寄递毒品时,仍通过公司速递业务进行运输,符合单位犯罪要件,应当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引导侦查取证,及时有效追诉。一是补强主观证据体系。检察机关开具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从寄递费用是否合理、言语交谈是否异常、收寄流程是否规范等细节入手,补强证明苏某生主观明知的证据。经过退回补充侦查,查明韩某在寄递之前已明确告知苏某生寄递的物品为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苏某生要求价格高出市场价一倍,而且明知涉案药物的吸食效果。寄运时未实名登记、开箱验视,未留存底单。二是追加起诉单位犯罪。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涉案单位的注册信息,向公司职员收集公司运营管理方面的证言,明确了该公司系一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苏某生对公司业务等运营事项具有决定权,犯罪获取的利益归属于公司,因此认定该公司涉嫌单位犯罪,检察机关对该公司依法进行刑事追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快递从业人员参与寄递毒品案,反映出快递企业内部监督缺失、邮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引导侦查作用,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有力破解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等难题,确保了案件质量。同时,强化监督意识,对于可能存在遗漏单位犯罪的问题,检察机关引导、督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使犯罪得到及时追究。依法严厉惩治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涉嫌毒品犯罪案件,从源头上斩断寄递毒品非法渠道,有利于推动快递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助推企业合规经营,促进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切实维护寄递安全。

  案例五 杨某帆等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帆,男,1988年9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12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孙某,男,1984年9月出生,农民。

  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杨某帆,随后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在杨某帆处购买大量枪形物,后刘某、被告人孙某以微信等网络方式联系交易,并通过某快递向全国各地寄递出售。2017年2月23日,山西省孝义市某快递在检验快递包裹时,发现该包裹由陕西省周至县寄出,内有仿真枪。2017年2月24日,公安人员在陕西省周至县将孙某、刘某当场抓获,在孙某指认下现场缴获仿“柯尔特M1911A1”式手枪1支。后刘某带领公安人员在位于周至县某村的门面房内查获仿“柯尔特M1911A1”式手枪211支。同月28日,公安人员在陕西省西安市某货运处查获杨某帆从广东汕头发给刘某的38箱共456支仿“奥坡瑞特”式手枪。公安机关从查获的668支枪形物中随机抽取仿“柯尔特M1911A1”式手枪24支、仿“奥坡瑞特”式手枪20支共计44支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44支枪形物均被认定为枪支且以压缩气体作为发射能源。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18年8月30日,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孙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1月28日,周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某、孙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4月1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4月16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帆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8月18日,周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某帆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上述裁判均已生效。

  (一)派员提前介入,上下联动引导侦查取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就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对买卖枪支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以及枪支鉴定等问题提出具体的取证建议。因案情重大,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就犯罪主观故意、枪支数量认定等问题多次组织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进行座谈,共同研判案情,确保了案件证据及时收集和证据体系的完善。

  (二)强化监督,发挥诉讼主导作用。针对公安机关组织辨认没有个别进行等执法不规范问题,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针对法院审理不规范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相关单位均及时反馈,进行整改。

  (三)组织庭审观摩,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检察机关就本案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区、街办代表到场旁听,西安市检察业务骨干共30余人全程观摩。公诉人通过构建证据体系,指控和证明犯罪,同时向旁听人员讲解非法枪爆物品的危害性和违法性,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爆违法犯罪。庭后,法检两家组织座谈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基层组织代表受邀参会,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打击枪爆违法犯罪。

  (四)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寄递安全监管。针对案件反映出的跨省跨区域寄递枪支,相关单位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未严格落实问题,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周至县邮政分公司、周至县公安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提出强化安全监管建议。相关单位及时制定相关措施,加强行业监管。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也及时对接西安市邮政管理局,就办案中发现的寄递行业管理问题进行座谈,积极参与和推动行业综合治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网络联络交易,并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跨省跨区域非法买卖枪支案件,社会危害严重。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切实在办案中发挥主导作用。认真落实普法责任,依托庭审以案释法,开展法治教育,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和动员效果。针对办案中发现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寄递行业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六 陈某帅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帅,男,1992年7月出生,无业。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帅、蔡某等19人,以牟利、药用、收藏等目的,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展示、看货、询价,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进行资金结算,利用寄递渠道实施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共计30余次,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羚羊角900余根,象牙制品30余件4900余克,犀牛角制品7件160余克及其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若干,合计价值人民币2600余万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5月22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帅等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1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陈某帅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个月拘役不等刑罚。被告人陈某帅等6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4月1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均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本案系新型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犯罪,犯罪分子将野生动物制品图片等信息通过微信平台展示,与买家达成交易后直接将野生动物制品通过寄递方式邮寄给买家,并通过电子支付渠道收付货款,事后通过删除网络、手机记录,使用虚假电话、姓名投寄快递等方式逃避打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手机电子数据、快递信息、交易账单等客观证据,以及通过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货款流转记录、微信平台展示物品和扣押物品特征比对等,夯实证据基础。针对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帅到案后拒绝认罪的情形,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同案犯供述及相关客观性证据,对其通讯工具等进行技术鉴定,促使其在强有力的证据体系面前自愿认罪。

  (二)深挖犯罪,延伸打击链条。检察机关以中间商蔡某为关键节点,深挖上下游犯罪,引导、监督侦查机关通过交易账单追查上下游犯罪嫌疑人,通过快递信息追查涉案野生动物制品流向,延伸打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交易链条,发出监督文书8份,成功追捕5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层层挖掘,本案从侦查机关第一次报捕时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查扣1件野生动物制品、认定1笔犯罪事实,到结案时成功在福建、广东、黑龙江、湖南等地查获羚羊角等野生动物制品1000余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认定涉案事实30余笔,其中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规范寄递,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本案中,野生动物制品非法交易通过寄递方式完成,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的同时,对相关企业进行法治宣传,对辖区内快递企业进行走访约谈,提醒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寄递管理制度,告诫提醒依法依规经营。检察机关还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通过“两微一端”等媒介发布办案情况,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同时,向广大群众宣传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法律后果,呼吁全社会共同抵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交易,构筑人类与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谐共生的环境。

  【典型意义】

  针对利用寄递渠道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犯罪证据固定难、全链条打击难的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了严密证据锁链,监督侦查机关通过关键案件线索逐层深挖犯罪,扩大了打击效果,为类案办理积累了宝贵经验。积极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引导快递企业堵塞制度和人员管理漏洞,依法依规经营。同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群众全面自觉抵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消费,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注:本案所涉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强化寄递安全监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邮政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近年来,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运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多发。经对办理的寄递违禁品犯罪案件相关情况深入分析调研后,近日,最高检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七号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司长金京华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简要介绍下当前检察机关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的主要情况?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近年来,随着我国寄递行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寄递违禁品犯罪高发、多发,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起诉寄递毒品犯罪6063件11235人;起诉寄递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5290件8782人;起诉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537件1153人。从办案情况来看,当前寄递违禁品犯罪主要情况如下:

  一是寄递违禁品犯罪类型相对集中。违禁品种类繁多,包括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伪劣商品、假药、假币、淫秽物品等各类物品。其中,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中,涉及寄递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数量大。

  二是寄递违禁品犯罪数量呈增多态势。检察机关起诉寄递毒品犯罪案件由2017年的1016件1911人,上升至2020年的1830件3097人;起诉的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由2017年的45件67人,上升至2020年的226件490人;起诉的寄递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也有所上升。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在毒品等犯罪案件呈一定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相关犯罪却逆势上扬,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三是寄递违禁品犯罪危害严重。以检察机关办理的寄递毒品犯罪案件为例,2017年至2020年相关案件共涉及寄递甲基苯丙胺(冰毒)7189.9千克,海洛因2085.4千克,大麻2034.2千克,氯胺酮624.7千克,可卡因207.7千克。相关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违禁品通过寄递渠道流入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四是寄递违禁品犯罪查办难度大。当前“网络+寄递”已成为犯罪的重要形式,通过物流寄递渠道实现人货分离、人资分离,司法机关查办难度大。犯罪分子多使用暗语进行单线联系,甚至使用国外聊天软件或阅后即焚的小众通讯软件进行沟通,再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甚至虚拟货币支付毒资。在寄递收发环节,采取雇佣他人代收、寄递或转交的方式逃避打击。

  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检察机关积极应对,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各类寄递违禁品犯罪活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针对寄递安全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最高检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七号检察建议”,协同推进寄递安全问题治理和诉源治理,切实减少和预防寄递违禁品犯罪案件的发生。

  记者:请问检察机关将如何推进“七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发出后,我们拟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迅速做出安排部署。各级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制发“七号检察建议”,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统筹组织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共同推进,驰而不息,久久为功,推进检察建议落地生效,将“七号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为寄递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是协同寄递监管部门,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强与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联络联动机制,以问题为导向,加强研讨会商,确保“七号检察建议”的相关内容落地落实。与有关部门协同发力,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交流,切实推动“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寄递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对寄递新业态及时有效纳入监管范围,完善寄递安全监管体系,从源头上斩断寄递违禁品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寄递行业出现的新情况和监督管理方面的新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和解决。

  三是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寄递违禁品犯罪,形成震慑效果,为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创造有利条件。切实发挥主导作用,着重审查相关案件是否存在寄递犯罪行为,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及时开展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漏罪漏犯,提升打击寄递违禁品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作用,完善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的衔接机制,有序流转寄递违禁品案件线索,全方位、多角度对寄递安全问题进行法律监督。

  四是强化宣传教育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七号检察建议”的宣传,提升检察建议的影响力,警示社会,教育公众。创新和丰富宣传载体,结合以案释法、庭审观摩、短视频等方式开展检察建议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寄递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违法寄递和安全问题治理工作,切实推动“七号检察建议”取得实际成效。

  记者:当前,邮政快递业发展持续高位运行,我国快递业务量已连续7年稳居世界第一。与此同时,行业面临的安全形势也日趋复杂严峻,请问邮政管理部门在寄递安全监管方面着重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司长金京华:非常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邮政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的关心和支持。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邮政快递业发展迅速,行业业务收入占GDP比重超过1%,快递业务量从2010年的23.4亿件上升至2020年的833.6亿件,增长近35倍,年均增速达43%,目前日均快递业务量超过3亿件,邮政快递业已经成为服务生产生活、促进消费升级、畅通经济循环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与此同时,由于寄递渠道具有点多线长面广、人货分离、隐蔽性强等特点,“互联网+寄递”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贩运毒品、涉枪涉爆物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国家邮政局始终坚持安全为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能力建设,深化部门协作,强化安全监管,严把邮件快件寄递安全关口,全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主要做了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推动《邮政法》修正实施、《快递暂行条例》颁布施行,将寄递安全纳入《反恐怖主义法》管理范畴,出台《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20余部行业标准,着力夯实依法治安基础。

  二是建立寄递安全管理“三项制度”。结合寄递作业特点,探索形成以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为主的寄递安全防控模式,联合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建设实名收寄监管信息平台,开展行业智能安检、智能视频监控科技攻关,全行业配备安检机1.7万余台。近年来,寄递企业以落实“三项制度”为抓手,主动发现、报告、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涉毒涉恐等案件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涌现出“白云快递小哥”等具有行业特色的禁毒群防群治队伍。

  三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施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监管能力,建成云计算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大数据中心,加强涉毒涉爆风险监测预警。创新安全监管模式,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四是深化寄递安全综合治理。针对寄递渠道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各环节,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实际,推动建立寄递渠道安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联合国家禁毒办下发加强寄递渠道禁毒工作通知,开展寄递安全平安建设考核,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开展寄递渠道禁毒百日攻坚、涉枪涉爆隐患整治、“扫黄打非”、打击侵权假冒等专项行动,推动寄递安全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五是完成系列重大专项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先后圆满完成全国“两会”、党的十九大、新中国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等系列重大活动寄递安保任务,邮政管理部门先后多次被授予重大活动安保先进集体。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力保障医疗防疫物资、应急物资、居民生活必需品运递,全行业共有3人荣获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称号,63个集体和138名个人荣获省部级抗疫表彰。

  记者: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寄递安全形势,请问在寄递安全监管方面主要面临哪些困难挑战?邮政管理部门将如何推进落实“七号检察建议”?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司长金京华:近年来,为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邮政管理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当前寄递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滞后于邮政快递业快速发展的形势,协同治理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寄递”复杂局面,企业技术手段和查验能力还不能有效甄别复杂多样的各类寄递物品,主体责任落实有待加强。收到“七号检察建议”后,国家邮政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下发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抓好建议书落实工作。下一步,国家邮政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落实“七号检察建议”为契机,着力补短板、建机制、增能力、强监管,全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利益。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安全准入,强化源头治理。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推动七部门《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落地实施。健全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升从业人员违禁物品辨识能力。积极开展预防寄递违禁品宣传,在快递分拨中心、营业网点张贴、播放宣传资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安全用邮宣传教育。

  二是提升寄递安全防控能力。实施科技兴安,推进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建设,加大营业处理场所视频联网、安检机联网“两联”应用,利用现代技术提升安全监管能力。抓好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落实,督促企业完善操作规程、优化作业流程、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制度执行实效。完善日常监管、企业自律、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加大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力度,不断加强和改进寄递安全监管工作。对寄递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严守安全底线。

  三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巩固扩大“寄递渠道禁毒百日攻坚行动”成果,抓好国家邮政局、国家禁毒办两部门已出台文件的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寄递渠道涉枪涉爆隐患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扫黄打非”等专项行动,实施查、堵、截、控,不断净化寄递安全环境。

  四是强化部门协同治理。探索建立符合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的部门协作模式,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常态联动、优势互补、责任共担,依法落实各级各部门寄递安全管理职责,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弥补安全监管工作短板。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公安、司法机关通报的寄递企业涉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五是加强基础保障能力建设。推动落实“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强化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推动健全完善基层监管队伍、支撑体系和保障条件,积极争取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增强寄递安全监管力量。完善行业安全制度体系,推动制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和安全检查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2112/t20211216_34879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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