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28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对2017年发布实施的《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全面修订,持续优化律师执业准入措施,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全面加强律师行业监管。

  一、修订背景

  2017年发布的《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施行四年,在规范律师执业许可、加强对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两区”建设等工作的推进,市政府提出了未来五年北京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和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全链条全过程全周期优化审批、公正监管、提升服务。同时,在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先后印发一系列通知和规范性文件,对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监管;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深入贯彻司法部、市政府对律师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对首都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北京市司法局于2021年4月启动《细则》的修订工作,经过多次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近日印发并于2022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二、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准入措施,提高审批效率

  按照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细则》全面放宽律师执业申请准入门槛,聚焦律师执业许可审批流程中的痛点和堵点,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基础,在减证明、减时限上下功夫,进一步精简整合律师执业许可审批环节、切实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1.取消人事档案存放地域限制。办理申请律师执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和异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事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将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人事档案存放机构,即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人事档案存放机构存档,就可以提交律师执业申请。

  2.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一是取消专职律师执业申请、重新申请律师执业和异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中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律师执业申请承诺书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个人承诺书。二是取消兼职律师执业申请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改为所在单位同意兼职的意见书。三是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中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改为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承诺书。

  3.大幅压缩行政审批时限。缩短律师执业申请、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律师执业证书补发或换发等事项的审批时限,区司法局压缩至5个工作日,市司法局压缩至4个工作日,总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9个工作日,提效率达70%。

  三、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细则》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律师行业存在的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违规兼职、违规收费等突出问题,《细则》明确规定了律师执业应遵守的规则、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的职责,全面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管理。

  1.明确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应当遵守的规则。《细则》明确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对于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所在区司法局在受理申请材料之前,应当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和禁业清单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细则》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符合《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2.明确规定禁止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细则》明确规定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有违规会见、行贿、介绍贿赂、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等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形。

  3.明确规定专职律师不得违规兼职。《细则》明确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不得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劳动关系;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4.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细则》明确规定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政策法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zwgk/zcjd59/1118664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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