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28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制定背景】2018年1月1日,司法部颁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37号令)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将基层法律服务“年检”制度改革为“年度考核”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依法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人员、业务、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执业。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具体办法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以上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我厅根据日常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借鉴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等相关经验和做法,于2021年3月制定了《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
【主要内容】《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共设总则、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考核程序、纪律和惩戒、附则等六章三十三条;《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共设总则、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考核程序、纪律和惩戒、附则等六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精神,从原则上规定了考核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年度考核的定义、工作原则、基本要求及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考核工作的职责分工等。
笫二章“考核内容”(“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结合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和我省日常监管的情况,主要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资质情况、队伍建设情况、受到行政奖惩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党建工作情况等,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法律法规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情况、业务实绩和参加社会公益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受到行政奖惩情况、党员遵守党章党纪情况等,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结果则参照了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和经验,确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每个等次的认定标准都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考核程序”参考律师行业的考核程序,明确了参加考核应当提交的材料、考核机关及审查、复查、公示、公告等具体程序。
第五章“纪律和惩戒”主要是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切实发挥年度考核事中事后监管作用,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依法规范执业,引导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考核材料作为执业档案归档及办法生效时间,并授权设区市司法局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112/t20211224_57992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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