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2-05-18 来源:重庆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

  为更好发挥有奖举报对减少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积极作用,并对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审核处理举报、违纪违法责任的追究进行全流程的规范,重庆市公安局对《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渝公发〔2015〕1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印发了《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细则》(渝公规〔2022〕1号,以下简称《细则》),于2022年1月1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背景依据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渝府办发〔2015〕79号)与《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渝公发〔2015〕123号),因重庆市主城区行政管理区域划分发生变化、援用法律法规发生更迭等原因,为保证《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落地落实,需修订实施细则。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在确保与上位法规定不悖的前提下,针对《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渝府办发〔2015〕79号)进行的细化,对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审核处理举报、违纪违法责任的追究进行全流程的规范。

  三、细则具体内容解答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对应奖励

  举报以下违法行为:(1)客运车辆、校车、七座(含)以上面包车、摩托车超员的;(2)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的;(3)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50元的奖励。

  举报以下违法行为:(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2)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3)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4)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举报以下违法行为:(1)酒后驾驶机动车的;(2)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举报农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的,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价值,按照事故等级给予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举报方式

  口头、拨打110电话或向12110短信举报平台发送短信。

  (三)举报人需提供的内容

  举报人提供:(1)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2)违法行为种类;(3)涉事车辆的类型、颜色、车牌号;(4)涉事车辆的行驶方向;(5)其他与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关的信息。

  (四)奖金发放机关

  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的各级公安机关。

  (五)举报人及举报材料的保密

  对于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信息,公安机关严格保密,坚持“一案一档”的原则。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奖金发放的审批时间

  审批时间为作出处理决定或者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七)奖金领取时间及代为领取

  领取时间为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后30日内。举报人本人无法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但受托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明、举报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八)构成犯罪的处理方式

  举报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公安机关有关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的工作规定执行。

  (九)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予以处理:(1)对举报的信息应当查证而不予查证;(2)泄露举报相关信息;(3)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有关奖励工作;(4)与他人串通骗取举报奖金。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细则的,按照《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政策原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细则》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gaj.cq.gov.cn/zwgk/zcjd/wzjd/202201/t20220127_10351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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