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5-18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互为链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为了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深入基层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文件要求,按照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我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的需要。建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是拓展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益探索,是深化立法工作领域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是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表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增强立法透明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有必要建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相关工作制度。

  (二)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的需要。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是有效推进民主立法的具体实践,也是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不断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让开门立法成为常态。建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能进一步推进政府立法工作向基层延伸,构建常态化的听取群众意见的平台和机制,能够让基层群众的立法建议第一时间反馈到政府立法工作部门,保障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确保立法更好反映人民意愿、更有民意温度、更接地气。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升立法质量的需要。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依法行政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对政府立法工作中要求不断提高。近年来,省司法厅以“提升立法质量”为中心,提请省政府出台了立项、起草、审查、听取意见等一系列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并提请省委依法治省办将“建立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列入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要点,将该项工作作为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听取意见机制,有效提升政府立法质量,有必要出台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相关工作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16年)。

  (二)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3.《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

  4.《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5.《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粤府办〔2020〕12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对基层联系点的选定、部门职责、工作机制、工作职责、工作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定义和目的依据。一是设立基层联系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政府立法机制,畅通立法机关与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渠道,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二是明确界定了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定义。

  (二)规定了基层联系点的管理职责和工作机制。一是规定了省司法厅的部门职责。二是规定通过省市联动、协同推进的方式,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共同做好基层联系点的建设和指导工作,发挥基层联系点的作用。

  (三)明确了基层联系点选定原则、条件、范围和程序。一是明确了基层联系点选定的原则。二是规定了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范围。三是规定了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选定程序、期限年限和公示要求。四是明确了基层联系点变更与撤销的条件。

  (四)规定了基层联系点的工作任务。一是从有利于基层联系点参与立法工作可操作和覆盖面的考虑出发,着重突出基层联系点的五项工作任务。二是为了指导基层联系点有序开展工作,对联系点组织征求意见建议的方式方法、收集整理和处理反馈等具体工作作了规定。

  (五)加强对基层联系点的指导和培训。明确为了保证联系点工作开展的质量和水平,规定加强信息沟通、邀请联系点参加相关立法调研、组织立法业务培训和干部蹲点交流经验等内容。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zwgk/zcjd/content/post_3752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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