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 婆媳对簿公堂
儿子在广州因车祸意外死亡,获赔付120余万元,儿媳代三个年幼的孙子索要赔偿金,与公婆对簿公堂,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死者刘某某系三原告刘甲(12岁)、刘乙(8岁)、刘丙(7岁)之父,系被告刘某、孙某之子。2020年4月23日,刘某某在广州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12月3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00万元,车辆驾驶人赔偿10万余元,车主在驾驶人赔偿范围内对其中4万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按责任比例划分后,其中死亡赔偿金77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6万元。三原告法定监护人在向二被告索要赔偿款时,二被告辩称三原告的母亲杨某在与刘某某离婚后改嫁,对三原告不闻不问,在刘某某身亡后,杨某立即着手于本案争讼,前后明显的反差,二被告有足够理由怀疑其存在个人目的,拒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原告遂诉至紫阳县法院,要求分割赔偿款。
审理经过: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款不是遗产,是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系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由死者近亲属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在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与死者关系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参照遗产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酌情分配,并扣除被告方因所有权利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案中,三原告尚未成年,其生活学习来源主要依靠死者刘某某(已故),被告刘某、孙某也已年老,劳动能力也在逐年下降,但考虑到刘某、孙某还有两个女儿对其赡养,故在分割时应向三原告适当倾斜,本院酌定三原告按照61%分配,被告刘某、孙某按照39%分配,再结合被告前期的支出,判决二被告向三原告支付因刘某某死亡所得赔偿款707047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涉及遗产继承等纠纷不断涌现,亲人反目对簿公堂,不免让人唏嘘。遗产争夺“战争”往往没有赢家,逝者已去,在这场事故中,无论是公婆还是孙子都是受害者,双方都应放下彼此的执念,更多的为孙子的将来考虑,生养之恩不敢忘,继承之事多体谅,不要让亲情因为金钱变了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449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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