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扰民,可以拿起哪些法律武器?

时间:2022-06-15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据相关统计,2020年,噪声扰民问题数量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高居第2位,仅次于大气污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噪声污染”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结果显示2018年至2021年相关文书多达7701件。

  

  今年6月5日,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适用范围更加全面、分类防控更加精准、政府责任更加明确,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随着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在噪声污染纠纷中,除了诉前调解和案件审理,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出具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这意味着面对噪声污染,人们又多了一件法律武器。

  

  一纸文书为贯耳“鬼音”按下“静音键”

  

  2018年12月起,每天8时45分至12时、15时30分至22时,家住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302房的王先生一家都会在房间内听到持续不断的古怪吼叫。

  

  经调查,声音来自102房的李先生。监测表明,虽然该噪声清晰可闻,但并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根据民法典及当时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

  

  面对如此明显却“未达标”的“正在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无奈之下,王先生于今年4月1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书》,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采取制造“荒山野鬼”声音等其他方式制造噪声。

  

  4月14日,海珠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定,支持王先生的禁止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李先生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

  

  禁止令作出后,承办法官多次尝试,终于拨通了李先生的电话。李先生在电话中承认噪声系其播放,并表示愿意停止制造噪声。4月15日上午,李先生在现场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并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录音文件,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声扰民。

  

  在4月16日第20个世界噪音日到来之际,王先生一家终于收获了久违的安宁。

  

  全国首“令”创新噪声污染解纷途径

  

  何谓环境禁止令?根据司法解释,禁止令保全措施是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包括诉前和诉中禁止令,适用范围涵盖水、大气、噪声等生态要素以及林地等自然资源。

  

  该案中,海珠区法院发出了全国第一份噪声污染禁止令,不仅是对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也体现了行为保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创新。

  

  “该案明确了噪声侵权可以适用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综合办主任刘慧慧表示。

  

  “该诉前禁止令的发出为噪声污染纠纷展示了一种新的解决途径,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导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静表示,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是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延伸和发展,其规定的禁止令行为保全为噪声污染受害者提示了通过行政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产生噪声或降低噪声、提起民事诉讼之外的第三种救济途径。

  

  “其适用不以行为人行为违法为前提,程序较为简单,对于污染受害者比较便利,对司法资源的耗费较少。”胡静说。

  

  该案发生于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之前,因分贝“未超标”使得行政机关无法予以处罚。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除了超标和扰民,“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也被定义为噪声污染。新法对噪声污染重新界定内涵,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围。这意味着,新法实施后,行政机关也可以对没有达到噪声排放标准但实际产生了负面影响的噪声污染行为实施处罚。

  

  同时,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即群众在受到噪声侵害时,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慧慧表示。“这里的规定并不以是否超标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故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范围进一步拓宽。”

  

  禁止令“武器”虽好也需审慎使用

  

  案件中,王先生主动申请噪声污染禁止令并获得了法院支持。那么,申请禁止令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需综合考量四个因素,包括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仍继续实施;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申请人的诉求应有基本的依据等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禁止令保全措施的作出将会制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可能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在审查禁止令申请时,需高度关注双方利益平等保护。”刘慧慧说,“本案中,由于王先生的女儿在家上网课,‘荒山野鬼’的噪声持续不断播放,给少年儿童的身心造成的影响及其严重,且需要制止该行为的情形非常紧迫。为了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王先生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请求禁止李先生播放噪声的行为符合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受害者遭受侵害的利益属于合法利益且行为人的行为并不属于正常活动的噪声纠纷案件中,申请环保禁止令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更大。”胡静表示,“重点是行为人的行为所承载的利益的合法性和大小。本案的诉前禁止令能获得法院支持,关键的一点是被申请人播放‘荒山野鬼’录音与其他邻居‘斗气’的行为并非正常生活活动。”

  

  案件中,法官经过深入了解,找到了噪音扰民的深层原因。原来,李先生与101房的赵先生因对方搭建雨棚和自家安装摄像头产生了矛盾,双方一直僵持不下。为了让赵先生难受,李先生不惜搬离102,并在房内安装录音播放设备,以手提电脑设定录音播放和停止时间,每天固定时段播放“荒村野鬼”录音。但令李先生意想不到的是,赵先生听力很差,噪声没有影响到其生活,反而殃及了其他邻居。

  

  了解情况后,经过法官和调解员长达两个多小时的劝说和辨法析理,李先生和赵先生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困扰邻里多年的噪声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原文链接:http://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20609/2604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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