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解读

时间:2022-06-22 来源:重庆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重庆市公安局在前期已推出一系列措施的基础上,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出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优化营商环境,为服务经济发展保驾助力。

  一、放宽皮卡车通行限制。在全市范围内取消渝籍号牌皮卡车(多用途货车)进入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县城区限制,不需进行网上备案即可通行,优化皮卡车使用环境。

  解读: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对渝籍号牌皮卡车,全面取消进城限制,不受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县城区载货汽车限行规定的限制。皮卡车通行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县城区不再按照载货汽车限行管理规定进行网上备案,但仍需遵守工作日高峰时段中心城区桥隧错峰通行规定。对高排放皮卡车通行中心城区,需遵守高排放机动车限行相关规定通行;对非渝籍号牌皮卡车,仍按当前载货汽车限行管理规定通行,有临时通行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县城区货车限行路段需求的,可通过“交管12123”APP在线申办临时货车通行码。

  二、放宽新能源货车通行限制。将新能源号牌货车不受货车限行、中心城区桥隧错峰通行规定限制的车型,由渝籍号牌新能源轻型货车放宽至渝籍号牌新能源轻型货车、中型封闭式及厢式货车,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

  解读:本措施施行之日起,悬挂新能源号牌的中型封闭式、厢式货车,不受载货汽车限行和中心城区高峰时段桥隧错峰通行规定的限制。

  备注:中型载货汽车是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 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厢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封闭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三、放宽轻型货车通行证办理。新增注册登记在中心城区的轻型封闭式、厢式货车,不再以报废更新的方式办理中心城区通行证,可直接申办。对注册登记在中心城区以外的轻型封闭式、厢式货车,可通过“交管12123”APP在线申办临时通行证,方便企业物流运输。

  解读: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在我市中心城区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新注册登记(含沙坪坝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江北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大渡口区、南岸区、高新区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第一、二、三分所)且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轻型封闭式、厢式货车,申请中心城区年度货车通行证不再提交其它已申办通行证货车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辆所属企业或所有人可直接通过重庆公安“警快办”或对应通行证办理点申办中心城区货车通行证。对新增注册登记在中心城区以外的轻型封闭式、厢式货车,有通行中心城区运输需求的,可通过“交管12123”APP在线申办临时货车通行证。

  备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车长小于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厢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封闭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四、便利冷链物流车辆通行证办理。对纳入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车辆,“零门槛”申领货车通行证,并采取精简办理流程资料和实行全程网办的方式,方便申领办证,保障城市配送运输通行。

  解读:对接入重庆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并经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审核通过的所有冷链车辆,由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通过网上办证平台转递给公安交管部门直接核发电子通行证,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办理,不需要提供办理资料。

  五、便利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通行证办理。简化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办理通行证审查环节,不再进行车辆实地见面审查,采取远程视频审查、照片审查等方式提高审查办证效率,为企业减少奔波、节约成本。

  解读:简化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办理通行证流程,在车辆查验环节,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由原来逐台实地“见面审查”调整为可通过远程视频审查、照片审查等方式查验,为建筑渣土运输公司和建设项目单位节约时间和成本,助力项目建设。

  备注: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是指具有车载智能终端管理系统、车内外视频监控及远程传输设备、动力开合全密闭式顶盖车厢等新型智能技术的运输建筑渣土的载货汽车。

  六、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高排放机动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迁入我市,促进二手车流通。

  解读:除排放标准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及距离报废期止不满1年的机动车外,其他在年检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均可迁入我市。对超过年检有效期的机动车,可合并办理年检和转入登记业务。

  七、放宽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申办主体和业务范围。进一步降低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申办门槛,汽车生产、销售、二手车交易、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均可申办车驾管社会服务站,助力机动车生产链和供应链稳定。车驾管社会服务站新增办理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具备条件的可办理进口小微型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支持企业拓展多元化业务。

  解读:一是拓展申办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的主体范围,我市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二手车经销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大型综合性机动车销售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9类企业均可申请设立车驾管社会服务站,协助办理车驾管业务。

  二是进一步扩大车驾管社会服务站业务协助办理权限,机动车销售企业类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类车驾管社会服务站可新增协助办理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小微型载客汽车加装、拆除车顶行李架,补换领机动车号牌,小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等4项车驾管业务。

  三是具备条件的机动车销售企业类车驾管社会服务站可申请协助办理海关进口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申请主体应具备进口机动车销售资质且实际从事进口机动车销售,能够协助办理本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开具销售发票的海关进口中规非营运小微型普通客车、小微型越野客车、小微型轿车的注册登记。

  八、优化车驾管服务。继续推行周末及节假日车驾管服务,企业及群众可通过“交管12123”APP、“重庆交巡警”微信公众号和各区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发布的周末、节假日服务信息,自主选择办理补换驾驶证等46项交管业务。进一步降低企业上门服务条件,新车上牌由原来的50台车辆调整为30台。便利运输企业驾驶人驾驶证审验教育,为企业AB照驾驶人定制学习计划,组织集中学习,节省时间成本,减少企业生产耽搁,保障驾驶人安全教育与企业生产经营两不误。

  解读:一是各分所和交巡警支(大)队车管所根据群众需求,统筹安排流动车管所周末上门服务,并每月提前在“交管12123”APP、重庆公安“警快办”、“重庆交巡警”微信公众号公布流动车管所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供群众查询。全市各科目一、二、三考场在周末和节假日轮流开展考试服务,合理安排考点布局,满足部分群众工作日不能参加驾驶人考试的需求。对需预约考试的,可登陆“交管12123”APP查询各考场考试计划安排,按需预约考试。”

  二是对申请机动车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包括预约出租客运)、公交客运或者涉及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生产生活重要物资运输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一次性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超过30(含)辆时,可申请上门服务。

  三是运输企业有需要为AB照驾驶人集中开展审验教育的,可向企业属地交巡警支(大)队车管所提出预约申请。车管所根据运输企业需审验教育AB照驾驶人数量,定制学习计划,组织集中审验学习,避免企业驾驶人个人多次往返。

  九、畅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对依法申请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的,帮助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转递救助申请,推动落实垫付资金,帮助解决交通事故医疗救助费用垫付等困难。

  解读:我市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具有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情形的,事故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受害人亲属等申请人需要向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中心申请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交管部门帮助转递申请,并协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快速审核、快速垫付,帮助企业群众解决交通事故医疗救助费用垫付等困难,保障伤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十、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对我市重点复工达产“白名单”企业和闭环生产企业,通过优化企业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加强交通秩序维护、保障进出通道畅通等措施,保障企业车辆安全顺畅通行;对企业人员返岗、日常通勤等集中出行、闭环运输的中型以上客车,取消中心城区桥隧错峰通行管理限制,保障员工正常返岗通勤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解读:疫情期间,全市交巡警支(大)队结合本辖区重点复工达产“白名单”企业和闭环生产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优化企业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加强交通秩序维护、规划进出通道等措施,全力保障企业车辆通行安全顺畅。对重点复工达产“白名单”企业和闭环生产企业返岗、日常通勤等闭环集中运输所用中型以上客车,有高峰时段通行中心城区错峰桥隧需求的,可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申请,取消对申请车辆的中心城区桥隧错峰通行管理限制。

  本措施即日起施行。之前措施与本措施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政策原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gaj.cq.gov.cn/zwgk/zcjd/wzjd/202206/t20220620_10831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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