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石嘴山自治区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请示》(石政发〔2020〕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石嘴山自治区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将其纳入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
二、示范区总面积46.8平方公里,东临第五排水沟,南靠平惠交界沟,西接京藏高速公路,北至红河路。核心区面积4.7平方公里,东至第五排水沟,南至丰收渠,西至109国道,北至红河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科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发布。
三、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绿色食品加工为主题,坚持创新发展,开展先行先试,推进区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农业科技创新、技术示范、成果转化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先行区。要进一步突出产业特色,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三产融合发展,积极构建科研、生产、加工、旅游、文化、物流、孵化园为一体的区域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农产品特色加工和生态农业体验旅游等主导产业,着力培育农业科技型企业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努力推动特色农业向高端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发展,在探索欠发达地区依靠创新驱动实现高质量发展路径方面,努力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示范区必须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有关补偿安置规定。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性质。各项建设严格控制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并跟踪评价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切实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管理机构,创新管理模式,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政策支持,探索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加快推进人才、技术、资本等资源集聚,不断提升示范区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六、自治区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gat.nx.gov.cn/info/1664/355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