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行政案件 快速办理工作规范》解读
为促进繁简分流,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节约有限警力,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快速办理各地要出台细化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区执法实际,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细化、规范办理流程,提高行政案件办理效率,特制定本规范。
起草前借鉴了广东、江苏、浙江、湖南、山西等省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相关规定,前期已经试行的呼伦贝尔公安局又对征求意见稿组织讨论。按照重大决策程序要求,征求法律专家意见并组织座谈会讨论,先后两次广泛征求基层民警和有关警种意见,已在公安厅门户网站公示30天,经过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研究审议。规定将同步嵌入执法办案系统中使用,法制部门将加强对快办案件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办案质量下降、预防安全隐患,实施一段时间后还要由第三方进行评估。
该文件主要依据是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主要内容共十九条:
一、适用范围:不适用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至三条解释说明了制定目的、法律依据及原则。
二、四至五条明确了可以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案件必须满足的条件、不允许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案件的范围和类型。
三、六至十七条解释说明了适用快速办理的程序性条件、收集证据和审核审批的简化规定、简化取证方式嫌疑人的处理和处罚前告知、办案时限等。
四、十八条强调了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警办理快办案件的指导和培训。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执法办案和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快办案件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者办案单位、民警违反规定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十九条说明本规范没有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本规范实施时间,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http://gat.nmg.gov.cn/information/nmg_gat47/msg220682364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