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司法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下什么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
答: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并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激发法律服务业发展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问:司法部、财政部制定《意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近些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陆续开展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和要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着认识不统一、推进不平衡等问题。近期司法部、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就是为了落实中央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有序开展。
问:《意见》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
答:《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作了规定。
一是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明确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参照国家机关执行。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是购买内容。这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政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委托律师等社会力量提供的带有普惠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服务等。第二类是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事项,主要是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
三是购买活动实施。《意见》规定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参照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同时要求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书面合同,加强履约管理和绩效评价。
四是指导监督。《意见》规定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计划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引导律师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供给。
问:《意见》将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开展起到什么样的促进作用?
答:当前,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组织动员律师等社会力量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意见》的出台将为各地区各部门依法有序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强化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调动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司法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意见》实施,指导各地完善和落实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职能作用,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 张丽青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20-10/19/zcjd_3258316.html